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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小企业破产实录
作者:周建中
--中小企业申请破产实录
一、承办律师:周建中
二、案情简介:
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50万元,专业生产节能灯,享有自行出口权,公司股东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A公司设立不久就遭遇了2008的全球金融危机,外贸公司订单直线减少,并且价格低、要求高,货款支付周期延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和发展,A公司于2009年初开始在迪拜市场直接寻找客户,并成功申请了自行出口权。为了赢得客户占领市场,2009年出口的产品均低于成本价。2010年,受欧洲金融风暴的影响,许多做欧洲市场的中国厂家蜂拥至中东谋求发展,迪拜市场上到处是中国厂家,最终造成了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以至于A公司2010年发往迪拜的产品连成本都没收回。与此同时,许多客户提货后迟迟不支付货款,而A公司的资金又不断被原材料、人工、场地、清关、海运等费用所消耗。资金链的断裂,导致原材料供应商断货,部分供应商因A公司无法正常支付货款诉至法院并冻结公司账户,使得A公司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并且,A公司通知各债权人春节后的营业时间是
A公司自从成立之时起,一直都处于恶劣的外部经营环境之中,逐年出现严重亏损,无法维系基本的生产经营,于2011年1月歇业。审计报告显示:截止
三、办案过程与思路
年关将至的时候,通常是债务结算的时候。去年的这个时候,A公司的股东正遭遇几十家供应商同时催债,电话铃声响作一团,公司、家门口里时常有“魁梧的东北人”出没,股东已经无力招架,有家不能回。当事人问本律师应该如何是好,可不可以申请破产?并称,之前咨询过律师,认为小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也有人奉劝,大多数小企业亏损后,股东要么跟债权人协商偿还,要么就跑路了。当事人还称,也考虑过跟债权人协商解决,但肯定行不通,审计报告中显示的公司资产总额虽然有300多万,但绝大部分是应收账款,但这些货款都发生在迪拜,而且很多没有签合同,有些买家是个人,已经找不到了,收回的难度很大。公司的厂房是租的,除了几条生产线和车辆外,基本没有其他固定资产。股东为经营公司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几百万的外债股东已无力承担。股东都是杭州人,妻儿老小都在杭州,不愿意为逃债而四处奔波,想找到一个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基本资料,本律师初步认为基本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并向法院了解了情况,法院的答复是,此类小企业申请破产的先例还没有,是否受理要看具体情况。随后,本律师向当事人解释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对申请破产的态度。告知当事人应当确保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凭证等材料的真实、合法,并告知当事人若有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放弃债权、提前清偿等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民事和刑事法律风险。
当事人最终选择了申请破产,由于没有司法实践中小企业申请破产的先例,本律师也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地摸索。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律师费由谁承担?
债务人申请破产,企业作为委托人,其申请破产的律师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但因为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律师费问题处理不当往往容易诱发争端。例如,在(2009)房民初字第8088号北京市华强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原告诉称华强奇苑公司于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律师费20万元,因其属于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进行的清偿,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告北京华强奇苑公司对被告债权的清偿行为,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但无疑为代理人增添了烦恼。
本律师在收案时即意识到了该问题,要求股东以个人名义委托,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在解决当事人之急的同时,也预防了潜在的纠纷。
2、调查、准备工作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状况,保证破产申请的合法性,本律师首先对工商登记的所有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和分析,并与A公司相关人员一同到公司厂房对产品生产线、设施设备、原材料、库存等资产进行了盘查,到税务局、社保局、银行等单位进行了相关的咨询和调查。协助公司股东召开了股东会,帮助制定了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表、职工安置预案,并草拟了其他相关协议、文件。
3、审计问题
本律师和当事人分别联系了多家审计机构,但审计机构一听是为公司破产出具审计报告,要么不知应出具何种报告;要么怀疑企业想逃债,担心惹上麻烦,不愿意承接这项业务;要么开价过高。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本律师联系了以前有过业务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案件情况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消除了不必要的担忧,经过A公司财务人员、审计机构会计师之间的相互协助、配合,该机构最终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为申请破产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4、满足法院的立案要求
为避免春节过后供应商诉讼的集中爆发和催债人数的增多,本律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破产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但是,当破产申请材料递交给法院时,情况比预计的要麻烦得多,立案庭表示要请示业务庭,而业务庭表示要请示中院。更耐人回味的是,在递交破产申请材料的同时,A公司的供应商也正在旁边排队立案,起诉A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并未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等待中院答复的时间是漫长的,本律师几乎每天都打电话给业务庭的法官询问情况。不过,中院最终还是有了答复。鉴于A公司规模较小,公司账上没有足够的现金,而破产案件耗时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小企业申请破产虽然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开销,事实上无法启动破产程序,连管理人都难以指定。因此,要求A公司股东在支付一定金额的破产费用后,申请才能有可能被受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在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下,若股东不支付费用,破产受理可能会被一直搁置。而受理不等于裁定破产,即便股东支付了费用,破产申请被受理,也可能因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破产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再次陷入恐惧和焦虑之中。经过对相关材料的仔细分析,以及与股东和会计师的深入交流,本律师认为可以继续申请破产,并向法院补充递交了相关材料,与业务庭法官进行多次意见交换,将股东支付破产费用的金额争取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另外,鉴于A公司当时涉及的在职员工有数十人,为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还要求A公司先行处理职工安置问题,并要求处理结果应得到当地政府的书面认可。
5、争取政府的帮助
在全面了解A公司所有在职、离职的职工情况后,本律师协助A公司制作了职工清册和工资支付情况表。并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A公司股东介绍了处理职工问题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解决职工问题,最大的问题是A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职工工资。股东正在准备破产申请的费用,已经无力承担也不愿意承担职工工资了。当时唯一的办法就是获得镇政府的许可,将A公司缴纳的职工工资保证金在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提前取出来发放给职工。在向镇政府反映破产申请问题后,镇政府的反映同样是“没有先例,需要讨论研究后才能决定如何处理”。于是,破产申请似乎又陷入了僵局。本律师充分发挥了协助法院和镇政府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桥梁作用,通过向有关部门递送报告,解释企业申请破产的理由和利弊,最终镇政府同意提取职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工资,并同意在职工安置问题解决完成后为A公司出具相关的证明。
大部分职工工资顺利通过银行汇入职工账户,但有几个外省职工无法联系上,并且留下的银行账户是错误的,导致整个职工安置事宜无法全部完成。经过多方努力,镇政府同意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提留相应的职工工资,等联系上职工时再补发。
6、厂房租赁问题
由于A公司的房屋租金到期,房东又见厂房门口每天都有催收货款的供应商,以为股东已经逃跑,担心自己的房屋被长久无偿占有,于是打算强行将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搬出。本律师将该问题报送给镇政府,让政府提前介入,并将房东约至镇政府面谈,提出A公司的确在经营上出现了问题,已经提出破产申请,但股东不会逃跑,将会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租金问题。如果破产申请及时受理,破产管理人将会处理机器设备问题,如果强行搬出可能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坏,对包括房东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是不利的。在镇政府的协调下,房东打消了强行搬运机器设备的念头。
7、其他问题
本律师还协助处理了A公司的涉诉、应收账款、税务等问题。
四、裁判要旨:
法院于
据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为该区法院受理的首起破产案件。另据悉,该案受理后,法院于
五、办案小结
在立案之初,法院也曾经提出过让所有债权人都提起诉讼,通过速裁庭判决后,暂缓执行,由法院召集所有债权人进行当面调解的方式解决。后来又考虑到由于债权人过多,公司偿债能力差,有大量海外债权,可能因最终的分配及执行问题引发矛盾,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没能实施。
企业申请破产似乎专属于大中型企业,破产案件基本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包办,基层法院几乎没有相关的办案经验。小企业主在遇到债务危机的时候,也鲜有申请破产申请的想法,通常是由股东承担公司的所有债务,无力承担时便逃之夭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破产成本高而不愿意申请破产,小企业主没有法律意识而不知道申请破产,公私不分、经营不规范而不敢申请破产。本律师认为,对于经营者而言,“进入”经营领域时不仅应有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在遇到债务危机时同样要有申请破产的合法“退出”意识。
破产案件涉及的要素广泛,律师应当充分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熟悉案件的办理程序,充分告知法律风险,帮助合法经营者依法摆脱债务危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属于小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留给律师办案的时间紧张,而且债权人多,许多问题的处理没有先例,也不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发展,更多地需要靠律师的努力、坚持、摸索,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和信任。通过与法院、相关政府部门、公司相关人员、审计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法律之外的因素带来的影响,达到化解危机的目的。同时,律师也应给予对当事人适当的劝导和安抚,这在特定时期对当事人来说是莫大的精神鼓励。
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当然,很多问题的产生是由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希望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能够对此予以重视。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