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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3D打印的侵权风险及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4/8/13 10:12:10  浏览次数:4216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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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今日,国内外媒体上的报道超出了人们对3D打印技术的预期:有科学家用3D打印制作的人工下颌骨完成了移植手术;有工程师用3D打印制造了全尺寸的F1赛车并完成了测试;在英国的南安普顿大学,人们甚至还制造了世界上第一架“3D打印”的飞机。抛开其多种实际运用,这种打印技术从原理上来说并不复杂:计算机首先将与实物对应的3D模型“切分”成很多薄层,然后利用3D打印机和可以快速成型的黏合材料将每一个薄层逐层打印、逐层堆叠并最终黏合成一个3D的真实物体。3D打印广阔的运用前景使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个法律问题:如何评估3D打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3D打印的各类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

    版权。3D打印对他人版权的侵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他人产品的设计图,然后打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些设计图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为人基于商业目的的打印就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为,版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指的是“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从二维到三维”的印刷方式是否构成复制,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的意见并不统一,但世界上许多国家(英、法、日等)均持高度一致的肯定立场,而且笔者认为,至少在3D打印中,应当认定其构成复制,因为这里的设计虽然存在于二维载体,但是与二维设计图不同的是其具有详尽的三维设计参数和表达形式,在人脑的空间想象和电脑的软件中都可以非常容易地转化为立体表现形式,而且3D打印已经使得这个过程变得极其简单。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如果不能将这种形式纳入版权法上的“复制”范围,就会使得传统的版权在3D打印技术面前土崩瓦解。第二,他人的产品本身就构成立体作品(如雕像、实用艺术作品等),此种情形下,3D打印者通过自己测量产品结构参数从而形成产品设计图并最终打印实物,无论是完全相同的尺寸还是比例相同的尺寸,都构成一种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因为此种打印过程中并没有加入打印者任何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

    专利权。据报载,美国一个叫“分布式防御”的组织已经利用3D打印技术和枪支设计图打印出了AR-15半自动枪,并成功进行了5次射击。不难想到,对于枪械等相对复杂的工业产品而言,其设计制造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发明专利。前文提到,3D打印要完全实现对实物的复制,需要首先获得包含该实物详细参数的产品设计图,而产品专利或者技术专利获得授权后,其设计图(包含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即可通过官方渠道合法获得,因而给完成3D打印带来极大便利。根据3D打印的原理不难知道,3D打印实物的过程其实就是一种制造过程,名为“打印”,实为“生产”。因此,如果涉及到他人仍然有效的专利技术,则这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打印”以及后续对打印物品的利用行为就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

    商标权。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传统注册商标可以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相应地,涉及到商标侵权的3D打印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直接打印与他人立体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3D物并用于商业活动;二是打印他人商品,同时上面附着有相应的注册商标;三是打印自己生产的物品,但冒用他人商标。不难看出,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3D打印技术的背景下,但其实质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的侵权模式,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前文提到,3D打印需要首先获得目标物品的设计图,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合法取得,也可以通过自行测量获得。那么,后一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产品有关技术信息的,不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只要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他人产品并进行“反向工程”获得产品结构、形状诸参数并形成设计图,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获得设计图进行打印后,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打印的产品上具有某种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如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设计、花纹图案、包装风格、形制款式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3D打印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和社会公益,传统的各类知识产权法都有限制权利人的法律制度。然而3D打印技术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崩溃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被3D打印技术“武装”起来的终端用户,由以前的普通消费者变成了现在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的消费生产者,其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分散式”生产造成权利人市场利润的削减,较之传统的由少数侵权厂家大量生产的“集中式”侵权更为严重。例如,最新款的苹果手机的价格可能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一台手机可能包含几百甚至几千件专利,其自身也带有注册商标,其外形可能也受到版权保护,然而消费者只需合法获得其详尽的3D设计设计图,就可以轻松打印出来,只要不是生产经营目的,就可以自由使用,甚至多打印几台赠送他人也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如果3D打印真的发展到“自给自足”式生产,可以让个人廉价制造任何喜爱的物品的程度,那么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制度必然沦为虚设。显然,3D打印技术以及类似新兴技术的出现和挑战,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反思:建构在传统生产技术基础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已经在新的技术浪潮中迎来重构的时刻?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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