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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践中常见的专利复审问题
更新时间:2014/3/12 10:34:20 浏览次数:1490 来源:知识产权报
专利代理实践中常见的专利复审问题
在我国,专利复审案件逐年增多。在专利复审过程中,一些特殊程序被运用到的机会也随之增多。本文中笔者拟就专利代理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总结。
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
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过申请人意见陈述、修改或2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另一类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除上述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如果申请人请求复审,将不被受理。
上述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要求,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仅能选择复审作为救济措施,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驳回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二是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而不能选择复审。
专利复审请求的延期
复审请求进入复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通过发送复审通知书或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来指定答复期限(通常为1个月)。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当日),请求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延长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可延长2次;第1次延长所需缴纳的费用为每月300元,再次延长费用为每月2000元。也就是说,对于专利复审中指定的答复期限,最长可延长至4个月,所需缴纳的最高费用为4600元。
权利恢复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而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另一种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而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形办理权利恢复的时限存在差别。
1.复审请求权的恢复
专利申请人提出复审“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如果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将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会再发出权利丧失的处理决定。基于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应当以上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推算2个月。
2.专利申请权的恢复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的期限为指定期限,期限届满,如果复审请求人不答复,复审请求将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在该指定期限届满日起1个月后,作出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即使处理决定是上述指定期限届满日起1个月后的首日发出,请求人收到视撤通知书的时间,也不会早于指定期限届满日之后的1.5个月。基于此,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期限至少应当自“指定期限届满日之后的1.5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推算2个月。
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案件主要包括书面审理、口头审理、书面与口头结合审理3种方式。就口头审理而言,复审请求人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口头审理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何种书面形式,目前尚未有专门表格可供使用。介于此,复审请求人可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出口头审理请求,也可以以单独的文件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提出口头审理的情形仅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复审请求人需要当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另一种是复审请求人需要进行实物演示。复审请求人若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就会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通常,口头审理日期与发文日应至少相距45日(针对已随通知书告知专利申请缺陷的情形)或37日(针对未随通知书告知专利申请缺陷的情形)。对于是否参加口头审理,复审请求人有选择权。如果确定参加,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的7日之内提交回执确认,或者在口头审理当日直接出席,否则,将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如果复审请求人决定不参加口头审理,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否则,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电话讨论
与实质审查阶段相同,专利复审程序中的电话讨论,也主要适用于存在“次要且不会引起误解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的案件。通常,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在遇到上述性质的问题,且认为需要撤销驳回决定时,会与复审请求人进行电话讨论。需要注意的是,复审程序中电话讨论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被记载到审查决定中。双方经过讨论,即便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复审请求人也应当主动提交正式的书面文件。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