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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

更新时间:2013/9/23 14:03:22  浏览次数:9325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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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演绎作品再演绎规则

 

———以鬼吹灯》游戏改编案为视角

 

 

裁判要旨次演绎作品已有作品权条件是具体来说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作品要已有作品权人许可次演绎中虽包含已有作品并非已有作品权人要已有作品权人许可次演绎包含已有作品的未公有领域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案情
2006 年之前天下霸唱笔名完成了鬼吹灯小说的创作其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取得了小说的著作权玄霆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漫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城漫公司将鬼吹灯小说改编成鬼吹灯漫画2007 本案原告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趣公司与被告城漫公司签订了合约书约定被告作为鬼吹灯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原告以该漫画作品形象为基础开发网络游戏签订合约书后游趣公司向城漫公司支付版权费200 万元并组织团队进行开发但就在游戏宣传过程中被知悉这一情况的玄霆公司以侵犯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及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游趣公司因此被法院判决支付了巨额赔偿游趣公司遂将城漫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城漫公司未取得原著作权人(《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改编授权违反了合约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城漫公司归还版权费并赔偿损失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的合同义务仅包括将其鬼吹灯漫画作品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场景设定等授权原告用于开发吹灯网络游戏对于取得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内容并未约定从本案事实以及合同其他条款也无法推出被告的合同义务中还包括取得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的内容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双方于2007 8 27 日签订的合约书及其补充协议终止履行2.游趣公司就合约书及其补充协议已经向城漫公司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00 万元城漫公司无需返还3.城漫公司不再向游趣公司主张合约书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款项4.游趣公司在鬼吹灯网络游戏开发中对于鬼吹灯漫画形象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城漫公司不再向游趣公司就此主张任何权利5.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 共计人民币65800由游趣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 减半收取30400 由游趣公司负担6.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理由是被告的授权存在权利瑕疵仅有被告漫画作品形象的著作权而没有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无法实现网络游戏的改编而被告则抗辩合同中约定的是将鬼吹灯漫画作品形象而非鬼吹灯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自己是鬼吹灯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交付了漫画形象设计图样因此未违反合同义务不难看出在双方的争议中一个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演绎其作品时是否一定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换言之对演绎作品再次演绎需要遵循怎样的授权规则

演绎作品成要件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产生的原因源于优秀作品往往有二次开发或者多次开发的需要通过这种开发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利用和扩展作品市场的机会例如一部畅销小说问世后可以被改编成漫画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网络游戏等演绎作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保护主要版权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对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构成演绎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如果没有利用已有作品的表达或者只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思想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虽然会为拍摄电影的需要而删去大量的细节和心理描写同时增加大量的场景安排和人物动作表情设计等但小说的基本故事情节仍然清晰可辨这就是对已有作品基本表达的保留第二个条件是包含有演绎者的创作在利用他人表达的基础上演绎者进行了再创作演绎的结果和已有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求如果仅仅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但是没有演绎者的创作没有形成新的作品也不构成演绎作品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借鉴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因此演绎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通常要高于已有作品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法院通过Gracen Snyder 分别确立了实质性区别标准和可区别性变化标准明确了演绎作品必须要有区别于原有作品的实质变化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演绎作品的双和权利行使的演绎作品的两个构成条件决定了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演绎作品在表达方面与已有作品具有一脉相承的共同性和依附性

由于与已有作品具有相似的表达形式和共同的作品元素使得演绎作品较之新作品而言具有与已有作品紧密的联系和显著的依赖另一方面由于演绎作品具有再创作的性质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独创内容使得其区别于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演绎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它既保留了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又包含了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由于演绎作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由于演绎作品具有与已有作品求同存异的特殊属性使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存在重合的部分因而在行使时也必然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和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条规定暗含了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而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本案中被告将鬼吹灯小说改编成漫画对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未取得小说著作权人的同意就不得对漫画进行出版因为漫画中含有小说作品中的独创表达元素小说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而这些必须受到小说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之所以不承认演绎作品的独立地位主要在于演绎权的行使实质为对已有作品的变化性使用因此演绎权应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控制由于演绎作品与已有作品具有共同的表达元素尽管演绎作品本身并不能完全替代已有作品但演绎作品的权利行使如果不受限制就很可能在客观效果上挤压已有作品的市场份额从而威胁已有作品著作
权人对其作品独创性表达元素的专有演绎作品权利行使受到权利人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格局决定了在演绎作品再次演绎的过程中必然也要遵循与之相应的特有授权规则

演绎作品演绎

如前文所述演绎作品行使包括演绎权在内的权利时需要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在法律
上负有不得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的义务换言之当演绎作品再演绎涉及已有作品著作权时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反之当演绎作品再演绎并不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时并不需要获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
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演绎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演绎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演绎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演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演绎作品中的新的表达元素演绎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基于鬼吹灯小说演绎出鬼吹灯漫画对于该漫画作品而言作品标题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无疑属于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表达元素而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场景设计等则属于画权利人所有因此被告有权自由利用其基于漫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而授权他人演绎使用无须再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依据鬼吹灯漫画作品的人物形象场景设计等元素设计出相应的网络游戏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例如鬼吹灯漫画人物形象为基础
其他探险故事为情节同样可以改编为一个网络游戏当然由于没有使用鬼吹灯的标题和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元素可能导致相应的网络游戏在内容和情节上与小说原著没有关联从而不能实现原告的游戏开发初衷然而由于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网络游戏是基于鬼吹灯漫画形象的改编而非鬼吹灯小说的改编因此原告游戏开发目的的落空并不能看成是合同目的的落空被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漫画形象的授权没有权利瑕疵并且也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
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鬼吹灯小说的标题鬼吹灯源于古代民间传说的神话大意是说人身上的阳火就是灯晚上走路时鬼会在背后叫人的名字人只要一答应就会被鬼将阳火吹灭可见,“鬼吹灯并非由小说作者创造而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因此其使用权并不能由小说著作权人垄断如果在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中使用了同一标题但从作品整体上看不发生混淆的危险就不宜认定发生了权利侵害除小说作者外的其他人只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都可以对鬼吹灯标题进行自由使用例如本案中基于被告漫画作品人物形象改编的网络游戏也可以冠名鬼吹灯》,只要不进行恶意宣传使得消费者对鬼吹灯的网络游戏和小说原著产生错误联系和整体混淆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独创性元素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对该元素的利用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一对该元素的利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第二该元素由于已有作品著作权过期而进入公有领域
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已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例如本案中,《鬼吹灯小说原著中的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都体现了小说作者原创性的劳动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专属的表达元素因此如果网络游戏中出现了这些元素时必须要得到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本案中原告在改编网络游戏时不但使用了鬼吹灯漫画中的人物形象还使用了鬼吹灯漫画中的故事情节而后者恰恰属于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对于故事情节的利用不但逾越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也踏入了小说著作权人的权利领地因而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本类情形存在一种例外当演绎作品是电影作品时对电影作品进行演绎得到的作品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由于电影作品作为众多智力成果融合的结晶具有其独特之处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其当做普通的演绎作品对待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在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并没有像第十二条那样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规定他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时取得制片者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根据该规定电影制片者的著作权不受已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这样从逻辑上看电影作品制片者有权自行对电影作品加以改编并对改编而成的作品加以利用无需再经过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如果希望改编电影作品并利用通过改编而成的新作品同样只需制片者许可而无需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这种例外有学者提出应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精神将电影作品纳入到其他演绎作品之
增加权利行使不得侵犯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规定

演绎作品演绎授价值权利平衡

演绎作品创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权利行使不仅涉及演绎作者的利益而且涉及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在平衡演绎作者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设定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演绎作品权利行使的双重控制格局决定了授权也表现出普遍的双重性但是非独创性表达元素和电影作品例外情形的存在改变了单一的双重授权规则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对于演绎作品的再演绎并不总是笼罩在已有作品著作权的羽翼阴影之下本案的裁判即是对这种观点的一种演绎
 

(文/李峰袁博  作者单位院上第二中人民法院

 
 

:《产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 2 184

:“演绎作品版保护看我权法内容”,法律2009 年第12

:“演绎沿革”,西师大学)》2007 年第3

锦川:“演绎作品权的保护”,人民2009 年第19

:《产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 2 184-185

锦川:“演绎作品权的保护”,人民2009 年第19

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 698 F.2d 300.

L. Batlin & Son, Inc. v. Snyder 536 F.2d 486(2d Cir.)(en banc),cert. denied,429 U.S.857(1976).

:《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1 142

锦川:“演绎作品权的保护”,人民2009 年第19

 

:“演绎沿革”,西师大学)》2007 年第3

锦川:“演绎作品权的保护”,人民2009 年第19

 

富平:“作品的法律保护”,2003 年第3

:“‘作品行使完善”,2008年第4

:“‘作品行使完善”,2008 年第4

:“‘作品行使完善”,2008 年第4

:“演绎作品版保护看我权法内容”,法律2009 年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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