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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就非法转载案上诉 要求同花顺登声明消除影响

更新时间:2013/3/19 13:33:15  浏览次数:5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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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杭州318电(记者 赵晔娇)中新网状告上市企业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非法转载侵权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记者获悉,中新网已提起上诉,要求同花顺在中新网、新华网、同花顺金融服务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记者了解到,在201211月,因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非法转载中新网稿件,中新网授权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随后,滨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新网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表示,在起诉时,中新网就要求同花顺消除影响,但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中新网造成了需要公开消除影响的实际损害。

  作为中国主要新闻网站之一,中新网在此次上诉中再次要求同花顺在中新网、新华网、同花顺金融服务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给中新网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此次上诉中,中新网还提出了要求提高经济赔偿金额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上诉请求。

  记者了解到,按照一审判决,每篇被侵权稿件的经济赔偿金额最低为100元,最高为500元,绝大多数为200元。这是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市场知名度、发行时间、侵权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标准后决定的。

  “按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的稿酬为30-100元,但是这一规定的实施时间是199961日,物价水平已今非昔比。”周建中律师认为,稿酬标准太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

  周建中律师同时表示,中新网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涉案文章均为原创作品,当中凝结了中新网及相关记者大量的物质投入和智力劳动,而同花顺旗下的网站又有着十分广泛的受众群体,且经中新网发函警告后仍然大量地进行非法转载,无论从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还是侵权的主观故意、性质以及地域范围等因素考虑,一审法院的判定的经济赔偿金额都明显偏低,背离了客观事实。

  另外,据记者了解,一审判决关于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认定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完)

          新闻链接:www.chinanews.com/fz/2013/03-18/4652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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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中新网|同花顺|转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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