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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准确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用语

更新时间:2015/8/6 9:19:12  浏览次数:3880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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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邱则有公司诉茂达建材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52号、(2014)闽民终字第1059

  【裁判要旨】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指明了某用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说明书对该用语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则应当以该特别界定作为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邱则有公司)是“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114366.2)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包括上顶板、周围侧壁及下底,上顶板、周围侧壁及下底彼此连接构成多面体封闭空腔,在空腔内有至少一根以上的杆件,其特征在于杆件为曲线杆、折线杆、缆索等截面直杆、变截面实心直杆、上开口空心杆或者其组合,或者变截面空心直杆与上述杆件的组合,有杆件竖向设置在周围侧壁的转角部位。被告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茂达公司)等制造、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空腔叠合箱,其构造及安装过程为:预制好四周都有一定凸起的上盒板和下盒板,将下盒板摆好,根据设定的空腔体高度,用玻镁板材料裁好侧壁板,并裁好小木条(杆件),侧壁板用小木条两两连接(具体是在相邻两块侧壁板的直角处通过空压机用射钉将小木条钉在侧壁板上),形成四方框,将制好的四方框盖在下盒板上,接着再扣上上盒板,形成空腔叠合箱。连接侧壁板的四根小木条上下悬空,高度短于侧壁板高度。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杆件”这一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中对应的侧壁板夹角处钉有小木条这一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法院认为,由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杆件”这一术语指代不明,通过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杆件”是指与上盒板及下盒板直接接触起到支撑作用的构件,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小木条仅是起到固定侧壁板的作用,没有发挥支撑作用,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到专利侵权案件中,比较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理解上存在歧义,或者某些技术术语指代不明时,应当如何进行正确解读,以此来准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这一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是由权利要求决定的。当然,权利要求不是孤立的,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可以对权利要求中不清楚的描述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该条所称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理解为抽象的概念,是指具有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平均知识水平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可见,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另外,权利要求解释尺度的宽严直接决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影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

  二、说明书及附图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如上分析,权利要求决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表达每一个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越是具有广泛的含义,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是权利要求的基本属性。但对于专利审查来说,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受到专利申请撰写水平高低的影响,以及申请人总是希望尽可能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观追求,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用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含糊不清或者会产生歧义的措词,此时,如何准确解释这些模糊概念和技术用语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非常重要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解释》第三条进一步作了操作性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通常是澄清争议用语的最佳指南。《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为:“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三、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应当首先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等有关表述歧义,不能直接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依据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以达到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必须注意的是,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延伸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直接以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具体到本案,根据涉案专利在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描述,该技术方案仅记载了模壳空腔内有杆件,且有杆件竖向设置在周围侧壁的转角部位,但对于杆件具体如何设置以及起到何种技术效果,权利要求书并没有直接予以描述,指代不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作进一步解释和理解。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杆件竖向设置在周围侧壁的转角部分。其中,……直杆用材省,传力直接,其拉、压性能均优良,还可施加预应力”。按照说明书的描述,杆件要起到拉、压的技术性能,必然是具有支撑模壳周围侧壁或者支撑上顶板和下底的作用。另外,结合涉案专利的所有附图可见,权利要求所述的杆件,尽管形状、设置位置各不相同,但无论是分别受力还是通过组合共同受力,均是为了起到支撑模壳周围侧壁或者支撑上顶板和下底的作用。而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结构进行观察,“有矩形木条位于模壳中相邻两块侧壁板夹角处,接触侧壁板的位置为直角结构”。通过进一步观察可见,该矩形木条在实际安装中通过射钉固定在两块侧壁板的转角部位,长(高)度短于侧壁板,不与上顶板和下底直接接触。这种结构显然不具有支撑侧壁板的功能,也不可能起到支撑上顶板和下底的作用。这一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特征显然并不相同或者等同。

对于裁判者来说,在案件审理中熟练掌握和合理运用包括上述解释方法在内的各种解释规则,一方面,是为了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宣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专利权的法律边界。凡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必须旗帜鲜明地依法给予严格保护,不能有任何含糊和打折扣。对于专利权利范围需要解释和界定的,要正确运用专利法尤其是《解释》确定的折衷解释等解释原则,恰如其分地予以解释和确定。另一方面,又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

(作者:蔡 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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