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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4/3/24 14:32:41  浏览次数:277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陕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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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权利人以侵权为由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受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遇到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时才能委托司法鉴定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益公司)。

2005 2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益公司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03941.2专利申请日是2004 3 18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8 项内容其中前3 项载明1.自动消防泄压阀包括阀体和设置于该阀体空腔内的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连接有驱动装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为压差控制驱动装置3.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磁牵引器和控制该电磁牵引器动作的测压装置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2006 8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益公司请求出具了专利检索报告初步认为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 不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

20072实益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三安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安公司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2007 5 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实益公司撤回起诉2007 12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自动消防泄压阀专利权部分无效该决定正文载明2007 4 29实益公司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1.自动消防泄压阀包括阀体和设置于该阀体空腔内的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连接有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为压差控制驱动装置所述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磁牵引器和控制该电磁牵引器动作的测压装置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权利要求2-6 是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采用了一些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在专利权人于2007 4 2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0420003941.2 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 有效

2008 5 4 三安公司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实益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安公司生产的自动泄压口不侵犯实益公司第200420003941.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益公司辩称其自行设计生产的自动消防泄压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后发现三安公司未经许可在国内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三安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三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省级报纸上向实益公司赔礼道歉赔偿被告损失50万元诉讼费由三安公司负担

本案审理期间实益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三安公司的产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三安公司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经对实益公司拥有的ZL200420003941.2号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三安公司的自动泄压口产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结果如下二者技术特征1 阀体和设置于该阀体空腔内的叶片技术特征2 叶片连接有压差控制驱动装置相同实益公司拥有的ZL200420003941.2 号技术特征3是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磁牵引器和控制该电磁牵引器动作的测压装置4 是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三安公司生产的自动泄压口技术特征3 是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动机和控制该电动机动作的测压装置4是电动机与叶片轴直接对接连杆与叶片组同步三安公司认为争讼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实益公司的专利不同主要区别一是其产品中没有电磁牵引器使用的是电动机二是没有牵引连杆电动机与叶片轴直接对接连接方式不同此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已经修改按照禁止反悔原则不应以原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对实益公司则认为专利中的电磁牵引器与三安公司产品中的电动机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等同特征替换用电动机替代电磁牵引器动作延缓使技术变劣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与专利中的牵引连杆技术特征相同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不存在实益公司以警告的方式致函三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三安公司以实益公司撤诉后在没有明确其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多次要求三安公司停产及支付其它相关费用并向其客户散布其产品侵权的信息实益公司的行为导致三安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扰乱了三安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因此三安公司可以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于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实益公司在三安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后基于同一事实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请求三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因此实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反诉应予受理三安公司生产销售的自动泄压口技术特征34 的文字表述与实益公司相对应的专利技术特征34 不同且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可以证明两者生产工艺技术手段不同功能不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不相同的三安公司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只有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因此三安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自动泄压口技术特征与争讼之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覆盖实益公司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请求确认其生产的自动泄压口不侵犯实益公司ZL200420003941.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事实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三安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同样不侵犯实益公司专利权的问题法院对实益公司是否存在反悔的情形予以述及2007 4 29 实益公司针对三安公司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的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基础上维持第200420003941.2 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 有效由此事实表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装置属于包括电动机电磁牵引器等在内的上位概念权利要求2 中所述驱动装置为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属于所述的驱动装置的下位概念实益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为确定其专利具备创造性新颖性主动地删除了争讼之专利原权利要求1 2通过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诉讼中实益公司又以电动机和电磁牵引器具有相同的用途是等同的技术特征为由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考虑到实益公司将已被限制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三安公司提出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权利要求12 视为自始就不存在驱动装置”、“压差控制驱动装置等概念也随之不存在故争讼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界定在原权利要求3 中的更下位的具体概念———“电磁牵引器”。如若将电磁牵引器等同扩大到电动机导致的后果就是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即使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电动机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的电磁牵引器技术特征等同能够成立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实益公司亦不能以等同为由主张专利侵权成立故实益公司反诉请求三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省级报纸上向被告赔礼道歉赔偿被告损失50 万元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实益公司在法院庭审前请求对三安公司的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确定三安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考虑到司法鉴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委托鉴定的事项只能是案件的事实问题不能涉及法律问题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遇到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时才委托鉴定具体到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问题司法鉴定中不应将此作为委托鉴定的事项加之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判断因此实益公司的此项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SAXD 型自动泄压口产品不侵犯被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200420003941.2 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反诉费4900 共计5900 由实益公司负担

宣判后实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在举证期限内曾申请对三安公司的产品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问题为由拒绝了申请属于程序不合法实益公司曾以三安公司的旧产品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三安公司以2008 4 月的换代新产品起诉不侵权与上诉人的起诉不具有关联性和逻辑性更不具有合法性原审认定争讼之专利中的电磁牵引器牵引连杆与三安公司的电机同步连杆属于等同替代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认定三安公司产品侵犯专利权故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三安公司赔偿损失50 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安公司答辩称专利侵权判定中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鉴定实益公司提交的公证产品与其提供的产品一致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电磁牵引器牵引连杆与三安公司的电机同步连杆不属于等同替代故不构成侵权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实益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确认不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由此说明确认不侵权诉讼与侵权诉讼是各自独立的诉讼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后权利人可以提出侵权诉讼但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否提起反诉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指引从以上解释和反诉的条件可以得出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后应允许被告专利权人以专利侵权为由提出反诉的结论

理由如下首先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中原告的诉求是确认不侵权而被告反诉的诉求是确认侵权并请求赔偿被告的诉讼请求在抵销原告的诉求之后还有请求赔偿的诉求可见满足了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要求这一点与专利侵权之诉不一样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如果被告以确认专利不侵权为由提出反诉由于目前还不接受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赔偿的诉求使得反诉原告的诉求无法完全抵消反诉被告的诉求其次如果原告针对被告向甲法院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后被告又在乙法院针对原告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由于甲法院立案在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需要将乙法院的案件移送到甲法院合案审理一旦将乙法院的案件移送到甲法院后就相当于被告针对于原告提起了反诉还有准许被告以专利侵权为由提出反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避免同案不同判也符合两便原则由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本诉与反诉由于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的确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重复判决以及避免错案特别是如果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在起诉后发现其准备不足面临败诉时在不接受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有机会通过撤诉来避免对其不利的实体判决这样被告专利权人还要另行起诉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符合反诉的条件且权利人提出反诉在法理和诉讼法上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当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后权利人可以就同一事实提起反诉或向其他法院提出侵权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实益公司在三安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后基于同一事实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请求三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故实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反诉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涉及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的对比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时首先应以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基准和中心将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分解确定该权利要求中含有的技术特征个数和含义其次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分析对比看被控侵权物中是否也存在相同或虽不相同但相应的技术特征再次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则和法律规定得出每一个特征比较后的结论最后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后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因此本文仅就这两项原则进行分析

本案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被控侵权人所实施技术的某个技术特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虽有不同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认识到对应的特征是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等同只是每个具体的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不能够将若干技术特征放在一起部分整体来判断等同等同原则是相同侵权的一个补充原则一般适用于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导致的等同特征的替换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变换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专利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而申请人未将该变换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对该变换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等同特征的不应得到支持由于语言文字自身的局限无法确切表述导致的等同特征的替换由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客观上不能预见并且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也不能预见的等同特征的替换

具体到本案中争讼之ZL200420003941.2 自动消防泄压阀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三安公司生产销售的自动泄压口装置相对应的技术特征12 相同34 字面表述不同因此是否符合等同原则应具体分析诉争专利中的电磁牵引器与三安公司产品中的电动机是否属于等同特征替换应具体分析首先电磁牵引器与电动机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电动机的原理是通电导体在磁场中受到力的作用而发生旋转电磁牵引器的原理是线圈通电后产生磁力吸引铁质零件直线运动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电动机输出的是旋转运动而电磁牵引器输出的是直线运动二者使用的是不同的手段其次电磁牵引器与电动机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功能由于电磁牵引器输出的是直线运动而电动机输出的是旋转运动两者功能显然不同最后电磁牵引器与电动机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效果电磁牵引器需要借助于牵引连杆和拨杆的配合才能完成直线运动向旋转运动的转换而电动机直接输出旋转运动不需要借助于中间零件来转换因此两者效果明显不同至于本案专利中的牵引连杆与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技术特征是否等同首先本案专利中的牵引连杆与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专利中的牵引连杆位于电磁牵引器与叶片之间是连接电磁牵引器与叶片的零件它与拨杆构成的是一种曲柄连杆机构是向叶片传递力和运动的一部分而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与另外两个杆件构成的是一种平行四边形机构同步连杆并不处于电动机与第一叶片之间它不是向第一叶片传递力和运动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与第一叶片无关曲柄连杆机构与平行四边形机构不是等同的运动机构因此二者不属于等同的技术手段其次本案专利中的牵引连杆与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功能专利中的牵引连杆的一端必须与电磁牵引器输出轴连接牵引连杆的另一端必须与叶片连接才能完成直线运动到旋转运动的转换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只是为了在第一叶片转动的同时使得第二叶片与第一叶片同步转动这个路线与电动机输出的让第一叶片旋转的路线无关如果没有第二叶片则不需要该同步连杆因此牵引连杆与同步连杆的功能性质不同最后专利中的牵引连杆与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效果牵引连杆是电磁牵引器动力输出的必经之路是电磁牵引器带动叶片转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否则动力无法抵达叶片而三安公司产品中的同步连杆并不是电动机动力输出的必经之路没有它第一叶片照样转动故两者也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效果综上电磁牵引器与电动机牵引连杆与同步连杆不具有等同替换的特征不适用等同原则

本案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专利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部分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或使其专利权得以维持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符合的条件是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做的限制承诺或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且已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产生了实质性作用适用该原则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法院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广义或者较宽的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基于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而产生的两者相伴相随只强调等同原则的适用而不考虑禁止反悔原则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也不能正确地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制度都认为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同样重要但对于在专利授权或专利无效过程中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后权利人能否继续主张对保留的该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争议各国法院的态度也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再给双重机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权利人曾有机会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但仍不能排除由于科技进步导致的等同原则的替换和修改时仍然不能预见到的等同原则的替换对于为满足专利法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所做的放弃或限制一般认为当然可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但对于那些并非为满足专利法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所做的放弃或限制是否也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权利人的可以谅解的疏忽大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时为了防止公众无所适从也不应再纳入保护范围对于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有人主张因为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涉及公众利益因此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也有人认为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对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审查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指出法院在侵权诉讼审理过程中不应被动地等待当事人提出采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请求而是应当将禁止反悔原则看作是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有机组成部分主动地调查是否存在足以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禁止反悔原则涉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法院一般不主动进行审查但如果权利人主动适用等同原则且禁止反悔原则明显成立法院也可主动向对方当事人释明这样做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应该更趋向于公平具体到本案中实益公司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主动地删除了争讼之专利原权利要求12由此对其专利权的维持产生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三安公司提出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因而可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应否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两个基本环节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不能把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司法鉴定应仅限于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不应涉及法律适用的判断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的传统规则笔者认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内心确认确定法律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得出判断是法官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完整逻辑过程若在委托鉴定中混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将本应由法院完成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为委托事项等于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整个司法审判推理过程交由鉴定机构完成换言之只有法官依自身能力确实无法判断的事实问题而该问题可借助于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帮助法官理解的才能进行委托司法鉴定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问题司法鉴定中不应将此作为委托鉴定的事项同时本案二审期间实益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因此一审法院未将本案委托司法鉴定是正确的

/孙海龙 姚建军(一审主审法官)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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