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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中律师:商标既要维权,也要维护
作者:周建中 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原告)自1997年开始使用“AG”(简称)商标,并在多个商品类别取得了“AG”商标专用权。其中,A公司于2009年在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第9类取得“AG”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J公司(被告)为新加坡某集团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生产基地。自2005年开始,A公司与J公司围绕“AG”商标的争议从未间断,相互在多个商品类别发生了多起商标争议、异议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甚至还波及到了J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的其他关联企业。
在商标争议不断升级的过程中,A公司发现J公司以“AGR旗舰店”注册帐号通过淘宝商城(www.tmall.com)实名销售的商品(第9类)上含有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及相近似的标识,而J公司销售的商品并非A公司生产或销售。于是,A公司通过淘宝商城从J公司处购买了数件相关产品,并进行了公证。同时,因J公司在淘宝商城上发布了大量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的信息,A公司向淘宝公司进行了投诉并按照其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淘宝公司在J公司不能提供相关商标权属文件的情况下,并未对J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A公司起诉了J公司和淘宝公司。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公司系本案所涉“AG”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J公司销售带有涉案商标商品以及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办案小结]
本案经历了9个小时的漫长庭审,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最终实现了预期的诉讼效果,使A公司在系列商标争议中占据了主动。在判决下达后不久,J公司要求与A公司就所有争议一次性和解。经双方协商,最终J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价格不菲的商标转让费,由A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J公司。至此,双方持续多年的商标纷争告一段落。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在互联网上的产生的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熟悉相关交易模式和环节,了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投诉流程,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采集,保证其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于本案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认定侵权的判决,因此对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并未深究,事实上,在某些情况是可以追究其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另外,本案起诉时正值淘宝商城更名为天猫,其经营和注册主体均发生了变化,淘宝公司虽在本案中没有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但在本律师后来一个类似案件中却对被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司法实践中,很多商标纠纷都会持续发酵,牵出案中案,你一拳我一腿地没完没了。不仅会耗费经营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所折射出来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企业申请注册了很多商标,却对商标缺乏战略上的策划,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通常是等侵权等问题发生后才寻找补救办法,往往会陷入困境。如果专业人士能及时、全面地参与公司的商标事务,全程处理商标申请、争议、异议、诉讼、谈判等事宜,也许某些商标争议不至于发展为商标“战役”,某些商标事务的处理会更主动,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因此,企业对于商标不仅要重视事后的维权,而且还要有事前维护的意识。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广大企业拓宽了选择专业机构的范围,也为律师全面介入商标事务提供了契机。根据该办法,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商标法律服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