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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蝴蝶》版权官司 一打十年终越沧海

更新时间:2015/3/19 10:28:54  浏览次数:373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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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两只蝴蝶飞了十年,终于可以停下来歇歇了。作为一个著作权案件,原、被告双方在十年之中的多次对决并不是围绕“著作权法”展开,而是集中在仲裁、管辖、案由、再审等诉讼案件的基础问题上。这种情况在各个专业领域的案件中并不罕见。人的行为和公司运作是如此复杂,一个案件之中必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这远远不像诉讼时选择的案由那样单纯。这可能也是在专业化的过程中,为何没有大量出现只做单一类型业务的律师的原因之一。当然,要做一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必须在知识产权这个领域专研,但扎实的法律功底、复合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应是前提。

 

核心提示

合理完善、审查合同条款有利于缩短维权周期和降低维权成本。

《著作权法》基于对作者的保护,在权利分配上存在将各项权能最大可能保留在权利人手中的趋势。 

手机彩铃虽然只截取了涉案作品录音的部分片段,但属于辨识力较强的高潮部分或精华部分,因而不但构成对音乐作品本身复制权、发行权等权益的侵犯,还构成对录音制品权利人邻接权的侵犯。

 

 “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歌曲《两只蝴蝶》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鲜有人知道,在经历了大红大紫之后,围绕着这首音乐作品的彩铃使用问题,3家公司却展开了一场长达10年的诉讼官司。今年“3·15前夕,据媒体报道,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北京市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两只蝴蝶》制作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35万元。

官司由来

20034月,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代理协议,但对于授权的作品范围约定不甚明确,并约定双方因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00410月,鸟人公司制作涉案的《两只蝴蝶》等3首歌曲。同年11月经龙乐公司授权,万讯通公司开始销售上述歌曲彩铃。12月鸟人公司向龙乐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双方代理协议。鸟人公司认为依据2003年的代理协议龙乐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歌曲的授权,因此万讯通公司、龙乐公司构成侵权。龙乐公司则认为代理协议系一揽子取得鸟人公司所有拥有版权的作品。至此双方拉开了10年司法审查的序幕。

一审原告被驳回

2005年,鸟人公司以万讯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两只蝴蝶》等3首录音制品制作彩铃销售赢利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万讯通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其使用录音缘于龙乐公司给予的授权,而龙乐公司于2003811与鸟人公司签署了《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音乐版权代理协议》,因此,万讯通认为自己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鸟人公司认为,代理协议签署时,涉案作品《两只蝴蝶》等3首歌曲尚未产生,因此初始的授权显然不包括涉案作品;合同约定鸟人公司要向龙乐公司提交授权曲目清单,并详细地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这一条款是著作权人对其授权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制,如果龙乐公司不能提交鸟人公司给予的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曲目清单,则说明涉案作品并未包括在该合同的授权范围之内。合同并没有约定其后产生的作品可以不经过曲目清单的明确而自动归入授权范围之内,因此,凡是在该合同签署之后产生的作品,未经原告同意,均可排除在该合同许可的代理范围之外;鸟人公司于200412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致函龙乐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涉案侵权事实均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鸟人公司和龙乐公司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法院无权管辖,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原告再败

2006年,该案的上诉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鸟人公司对万讯通公司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因此本案是侵权纠纷而并非合同纠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重审后,法庭追加了龙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审理后认为,因鸟人公司和龙乐公司就涉案3首歌曲录音制品是否属于合同许可范围存在争议,合同约定双方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故在双方没有就该争议提交仲裁委之前,万讯通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法确定,故判决驳回鸟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鸟人公司并没有放弃,而是于2007年提起上诉,并提出原审错把本应属于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因此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鸟人公司的维权再次失败。

回到原点

鸟人公司首席执行官周亚平今年315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说,案件在二审被驳回时,翻案的希望已经渺茫。“尽管我们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但是直接提起再审被受理的概率也很低。因此,我决定还是先走一遍本不应该由我方提起的仲裁。”

经过这次仲裁,明确了“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原告在《版权代理协议》中并没有承诺将自己所有的音乐版权全部授权,同时被申请人的代理并非独家代理。本案双方已约定了由申请人负责提供所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清单,该清单应是申请人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约定提供许可使用的作品清单,那么被申请人应该按《版权代理协议》的约定,对申请人未尽责任和义务提出异议,而不应该理解为自己可查询并使用申请人拥有版权的作品。

仲裁结束后,鸟人公司提出再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经过两次开庭听证,裁定北京高院再审此案。2009年,此前所有的判决被撤销,发回北京市二中院重审。在经过5年的徘徊之后,案子又重新回到了原点。

追加被告

经过筹备,案件终于开庭审理了。在庭审中,万讯通公司出具了一份其陈述为与龙乐公司结算涉案作品收入的发票。虽然该发票与案件的关联性并未得到确认,但龙乐公司利用涉案作品获得收益成为可能,这让鸟人公司觉得,龙乐公司并非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应当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否则将不利于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鸟人公司当庭提出追加龙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龙乐公司与万讯通公司连带赔偿鸟人公司的经济损失。然而,这一请求被当庭拒绝了。为了保证诉讼利益的有效实现,鸟人公司决定撤诉后重新追加被告后另行起诉。此时,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9年。

十年后终于胜诉

2014年,在这起追加被告后重新形成的案件的审理中,被告龙乐公司提出了针对法院主管该案的异议和鸟人公司针对龙乐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个新的观点,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没有支持龙乐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被告万讯通公司和龙乐公司共同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35万元。判决后,万讯通公司和龙乐公司双双提起上诉。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主管异议、诉讼时效、主观过错及赔偿金额4个焦点问题又进行了激烈辩论。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万讯通公司不是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协议的当事人,不受该协议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约束,因此主管异议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鸟人公司对万讯通公司行使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于龙乐公司。因此,龙乐公司这两个抗辩理由并没有形成对案件的颠覆。法院最终认为,以中国移动12530网站上显示的人气或订购次数以及单价作为基本依据最终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正确的,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赵竹青、王凤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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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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