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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与外文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标准
--评析广东佳立实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佳能株式会社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如果经过权利人的长期宣传和同时使用,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国消费者在分别看到两商标时,能够将二者对应起来,知晓中外文商标均属于同一权利人,他人申请注册与该中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中文商标时,则应当认定该中文商标与相关权利人在先的外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为第4429067号“佳能”商标,由广东佳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立公司)于
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佳能株式会社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佳立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佳能”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Canon”构成,两商标虽然在文字组成上存在差异,但引证商标经过佳能株式会社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中文“佳能”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两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案件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32114号关于第4429067号“佳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佳立公司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要根据中文与外文是否存在着对应关系,以及对应关系的程度进行判断。外文商标文字可能是有固有含义的字词、词语、词组或者短语,也可能是权利人独创的臆造词。外文翻译成中文,一般情况下有音译和意译两种方式。如果中文、外文商标之间是音译或者是常见意译的关系,判断是否相近似是比较直观的,但是,对于同一权利人的中外文商标的对应方式不一定是简单的音译或者意译关系。如公众熟知的汽车品牌“BENZ”,其中文商标是“奔驰”,既不是直接的音译,也不是意译,而是在谐音的基础上采用了一个固有中文词语,贴切而形象,对于中国公众而言,“BENZ”就是“奔驰”,“奔驰”就是“BENZ”,二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该案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佳能”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Canon”构成,如果单纯从商标文字上看,两商标确实存在差异。“Canon”在英语里有准则、教规、卡农曲等几个固有含义,在该意义上与“佳能”二字没有任何联系,但是根据佳能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使用在摄影器材等商品上的“Canon”以及“佳能”商标经过佳能株式会社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中国消费者在看到“Canon”商标时,能够与中文“佳能”商标联系起来,二者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虽然该案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使用在电线、电缆等商品上,但由于“Canon”和“佳能”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标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出自于佳能株式会社,从而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佳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大量的宣传或使用,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使得消费者足以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佳立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案情况可以看出,中文、外文商标是否能够判定为近似商标,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作者:岑宏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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