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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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实务二十问( 附精炼解答)

更新时间:2015/1/4 8:55:52  浏览次数:3718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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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样的创作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答: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纯粹的自然景观或由机器自动生成的东西都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二是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已经表达出来且能被他人感知,纯粹的思想活动如果还未被人感知就不能构成作品,如“胸中之竹”;三是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是作品最为重要的特征。

二问:作品的独创性怎么理解?

答: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独”和“创”两个角度理解。“独”比较容易判断,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也就是说作品必须是出于本人独立的创作,不是盗用或抄袭他人的内容,若是在他人已有作品上的创作,则必须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创”是指作品必须具有一定高度的创造性,目前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创造性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司法实践普遍采取较低的标准,即只要作品是本人独立创作,且与已有作品相比存在可以被识别的区别,一般都能认定构成作品。

三问:独立创作可能构成哪些具体的作品?

答: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作品具体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类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类型。依据创作所属领域的不同,可能受到上述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

四问:每种类型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是否相同?

答:每种类型作品的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有些行为可能对某一类作品构成侵权但对另一类作品而言却不构成侵权。如出租,只有出租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会构成侵权,出租图书及其他类型作品不会侵权。所以,在主张著作权侵权时,需要明确自己的作品种类,以确定权利保护的范围。

五问: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几年?

答:一般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的第50年。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摄影作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为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且创作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六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行为。需注意的是,构成侵权的作品使用行为必须是落入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因为每种类型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存在一定差异,这里不做统一列举,将在后面的特定作品部分回应。

七问: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一定以商业利用为目的?

答:著作权侵权不以行为人的商业利用目的为前提,但是特定几种不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使用行为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是否以商业利用为目的一般不影响侵权的认定,但是在判定损害赔偿时会有所影响。

八问:主观恶意或无意是否影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答: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客观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或善意。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也不能以“无意或无过错”作为抗辩的理由,但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或故意,或过失,或无过错)会影响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只要停止侵权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九问:哪些使用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了共十二种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既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也不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五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等。

十问: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如何选择?

答: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救济:一是向法院起诉;二是向当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版权局)举报;三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种救济方式各有优缺点,权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可能性高,且诉讼程序较为完备,但缺点是诉讼的周期偏长,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且权利人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处理及时,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且可借助版权局的调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但缺点是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能得到版权局的回应,对不是很严重的,未破坏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版权局可能不会介入;第三种方式的优点是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可以抑制后续的侵权行为,但缺点是适用范围较窄,按照刑法的规定,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在500份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

十一问:要想成功获得侵权救济,权利人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权利人要想获得救济,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好材料的准备:一是证明自己是合法著作权人的材料,现实中经常发生创作人因无法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而败诉的情形,特别是在借助计算机等电子形式创作的场合,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更显困难,所以创作人一定要注意从创作之初就保留好能自证身份的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二是证明对方侵权的材料,这些材料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获得。

十二问: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答: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仍能起诉,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十三问: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答: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50万以下的法定赔偿。这三种方式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即按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按后一种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因为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往往难以计算,法院多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不会很多。另外,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是赔偿的一部分,权利人需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便于法院认定。

根据对法院以往判决的分析,法院在考虑损害赔偿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原告作品的知名度、经济价值、市场影响、许可使用情况,被告侵权行为方式、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十四问:关于摄影,任何照片都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吗、侵权表现形式如何?

答:拍摄的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需要根据作品的构成要件(前述已经总结为三个)来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实践均未要求摄影作品具备很高的独创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由本人独立拍摄的照片都能构成摄影作品,而不考虑拍摄水平、拍摄对象,如一名普通游客拍摄的西湖照风景照,即使不具有很高的摄影技巧,其表现的西湖亦是普通的自然景观,仍然构成摄影作品。

实务中摄影作品侵权行为主要有:一是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印成画册宣传,该行为侵犯了发行权和汇编权;二是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上传到网络,该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是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进行公开展览,该行为侵犯展览权。对前述三种行为,若其未表明摄影作品作者,则可能侵犯署名权,若摄影作品之前未公开,则还可能侵犯发表权。

十五问:关于Flash动画,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构成哪种类型的作品?

答:Flash动画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已有法院判决认为以Flash的方式制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根据作品构成要件分析,Flash动画也完全可能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从现有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看,Flash动画似乎不属于任一类型的作品,但其表现形式与电影作品最为相似,其区别仅在于制作技术,所以,在法律定性上,没有理由将它们与使用摄像机摄制的电影作品加以区别,可归于“类电影作品”的范畴。

十六问:关于录像,对自然风景和纯粹事实的录像可否构成作品、与电影作品保护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答: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体例对录影采取二分法,即分为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两类。所以,现实中需考察独创性的高低,独创性高的录影应当属于“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独创性低的录影则属于“录像制品”。对自然风景和纯事实的录制无法充分体现录制者个人的思想和情感,其体现的独创性程度较低,无法满足“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但因其仍然倾注了录制者个人的劳动,体现了其一定的选择(如角度、对象、方向等),在独创性较低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录像制品”获得邻接权的保护。

录像制品的保护范围比电影作品窄,保护强度也低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权利人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几项专有权利,这意味着,除此之外的使用行为都不构成侵权。电影作品则享有较全面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

十七问:关于设计,可能构成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它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

答:设计的种类很多,不同的设计可能构成不同的作品。如服装、封面等具有审美意义的设计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建筑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则可能构成图形作品。

美术作品也以图形为表达方式,但是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艺术上的审美享受;图形作品则处于科学领域,虽然具备一定美感,但其主要还是服务于实用性的功能,如建筑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虽然具有图形的线条美感,其主要用途仍然是建筑物建造和产品生产。

十八问:关于设计作品权属纠纷,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判断归属呢?

答:设计类作品经常会涉及委托作品、职务作品问题,从而引发作品的权属纠纷。

作品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有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之分。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特殊职务作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十九问:关于参赛设计作品,著作权是归举办单位还是设计人?

答:应设计比赛创作作品的行为可以类比委托创作行为,举办单位和参赛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类比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其著作权归属也也应当类比适用委托作品的规定。现实中举办的设计比赛,举办单位通常都会出具申明,对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安排,如 “入围作品的著作权由举办单位享有”。此时需注意的是,对未入围的作品而言,其著作权仍由设计人享有。举办单位若未经许可使用该设计,将构成对设计人著作权的侵权。

二十问:关于设计图与产品,根据产品设计图制造出相应产品侵权吗?

答:著作权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产品设计图构成作品在于其科学、简明的线条美感,而不在于产品设计图的实用价值。所以,对产品设计图而言,要构成著作权侵权必须是利用了产品设计图的美学价值,而非实用价值。根据产品设计图制造产品是利用了产品设计图的实用价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相应建筑则有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建筑作品”的规定,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所以,对一项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而言,其建筑物本身构成建筑作品,建筑设计图构成图形作品。按设计图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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