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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网卷入“抄袭”纠纷 北大支持学生维权

更新时间:2014/11/9 21:30:27  浏览次数:1845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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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人人网旗下学生社团服务平台“社团人”正式上线,被人人网称作“为每个学生团体准备了一份厚礼”。然而,正是这样一个立足于服务学生团体的平台,却与北京大学的学生发生了一些纠纷。

  1028,毕业于北京大学、昵称为“小呀嘛小二美”的新浪微博用户发表了博文《强烈谴责“人人网”对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无耻抄袭》,指责人人网上线的“社团人”服务平台在网站建设思路、功能和布局上,抄袭了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作为在市面上进行商业化运作的网站,人人网为何会与一个学校内部的管理与服务平台产生涉嫌抄袭的纠纷?

  社团管理平台被指功能相似

  2011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陈济美,是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创建者,也是该网站目前的负责人。她向记者介绍了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相关背景。 “在北大期间,除了日常学习之外,我一直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相关活动。正是在参与过程中,我发现了校内的社团服务、管理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化需求,比如借用学校场地需要反复前往团委、教导处申请批准,社团活动的组织、宣传、管理也缺乏合适的网络平台;正是这样的经历,让我萌发了希望搭建一个服务于北大同学和学校社团的网站的构想。”陈济美说。

  根据陈济美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11年开始,她便组织同学立足北大,针对学生与社团的需求展开调研,以此来确定网站建设思路以及相关功能的设置,并在2012年上线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开始为北大校内同学与社团提供服务。“网站上线后,很快就得到了北大同学和学生社团的使用与推广。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学生社团在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上注册并依托此平台开展相关活动。”陈济美说,“而我们得知人人网旗下‘社团人’平台可能涉嫌抄袭的消息,也正是这些在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上注册的一些学生社团社长告诉我们的。”

  陈济美表示,在9月刚开学时,便接到了一位学生社团社长的电话,说有人人网的员工联系这位社长,希望他在社团招新时试用人人网新开发的“社团人”平台,并承诺拉入一个社员将有46元的奖励,并保证以后可以给予更多赞助。而该社长试用了人人网“社团人”后,发现功能几乎与学校内部的“社团管理平台”网站一模一样,这才引发了陈济美的关注。

  至于为什么会怀疑人人网开发的“社团人”平台涉嫌抄袭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陈济美解释,因为在“社团人”官方团队的人员介绍中,发现了其中有从北京大学毕业的同学在其中,并且这名同学在校期间也是学生活动的热心参与者,知晓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运作情况。

  记者进入人人网“社团人”的公共主页,发现其社团成员介绍中的第一位成员,便是毕业于北京大学。

  “在学校团委和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们开发‘社团管理平台’,依靠的是北大在校学生的力量,完全是出于公益目的,自主搭建了这样一个服务于学生和社团的网站。但看到同学们辛勤劳动的成果却被抄袭、用作商业用途,心中很不是滋味。”陈济美表示。

  陈济美告诉记者,目前她已经对人人网“社团人”涉嫌抄袭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证据进行了公证,也聘请了律师准备与人人网方面展开沟通。在她看来,这样做的目的只是想要一个说法,希望激起社会上关于这种网站搭建、设计等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关注与探讨,而并不在乎最终结果的输赢。

  “如果抄袭这种成本最低的方式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以后谁还会来创新呢?”陈济美说。

  校方支持维权,人人网声明辩驳

  针对陈济美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团委学生团体部部长石长翼。石长翼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主要是为了解决社团管理服务信息化的问题,在北京大学校团委和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的支持与委托下,由陈济美及一些北大在校生共同搭建、维护的。

  针对陈济美反映的人人网“社团人”平台涉嫌抄袭一事,石长翼表示对此知情,并正在协同了解情况的北大师生起草相关报告,希望以北京大学校团委的名义就此事的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情况。

  “对于这起纠纷中人人网‘社团人’网站是否涉嫌抄袭,应当严谨对待,不能妄下论断,需要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认定。”石长翼说,“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在学校的社团管理、活动组织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陈济美同学以及带领的团队为此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北京大学校团委会努力保护北大同学的每一份辛勤付出,也支持学生团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面对来自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方面涉嫌抄袭的指责,人人网也于1028发表了一份声明,称“社团人”的诞生来源于市场需求,是人人网重新聚焦校园之后,针对学生团体创建的社团管理及互动平台。人人网在开发“社团人”的前期准备中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量调研。

  人人网在声明中表示,“社团人”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导航布局、交互等方面均使用业内通行的形式;“社团人”产品团队并未听说过“社团管理平台”。“社团人”的产品设计团队也均无北京大学教育经历;“社团人”保留追究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恶意中伤、诽谤的权利。

  记者拨通了人人网北京总部的电话,希望就此事向人人网了解更多的情况,不过在人人网客服多次将电话转接至公关部之后,并无人接听。

  认定抄袭需“相同+接触”

  针对这起纠纷,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认为,网站设计,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具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一般可以认为构成作品,都可依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只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也不会对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给予保护。

  “网站的相关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能笼统地下结论,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看相关的内容,是属于‘思想’的范畴,还是表达的范畴;如果是表达的范畴,还要看这种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邓宏光表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对于网站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以网站为例,网站的主页、某个版面设计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给予保护,前提是网站主页、版面需要符合独创性条件;而网站的功能设置,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表达形式”的定义,而是技术性的设计方案或者操作方法。

  “当然,如果网站的功能设计或者操作方法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可以申请专利权,以获得专利保护。”曹新明说。

  针对如何认定功能上相似的网站之间是否存在抄袭时,曹新明表示,判断一方是否抄袭对方的作品,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其判断标准就是“相同+接触”。

  “具而言之,如果被指控抄袭者的作品与指控方的作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且被指控抄袭者在其作品创作完成之前实际接触到了被抄袭作品,那么,就可以初步断定其抄袭了指控方的作品。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能成立,则可以初步断定被指控抄袭者没有抄袭。其中一个要点在于,指控方必须以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指控方在进行其网站设计前接触到了其网站设计和功能设置,否则仅仅以二者网站设计和功能设置相同,不能认定存在抄袭。”曹新明表示。

  人人网在受到指责后,抗辩“社团人”在导航布局、交互等方面均使用业内通行的形式。对于这种说法,邓宏光认为,如果人人网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网站设计中使用的是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料和设计,则不构成对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侵权。

  而曹新明表示,如果相关网站的功能设置在已经公之于众的情况下,并没有获得相关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则这种技术方案就会成为公知公用技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   

    邓宏光提出,类似于这样的案件,当事者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在后的网站实质性照搬在先的网站,那么,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在先的网站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设计新颖独特,可以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获得保护,当然,网站是否可以认定为‘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以探讨,但思路上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并且,至少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规制。”

  保护创新需要加强权利意识

  面对陈济美提出的如何保护学生创新的困境,曹新明表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保护学生的创新热情,是大学的主要职能,人人网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将大学生创作的网站主页、版面设计等抄袭用于自己的经营网站,构成对创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其网站功能设置没有申请专利,即使被抄袭,也难以获得保护。

  “因此,保护学生的创新热情,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首先应当教会学生对自己的创新成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获权手续,取得相应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学生的创新成果一旦成为公有领域的技术,就只能任由他人自由使用。我们应当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并非都是自然获得的,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必须及时办理。”曹新明说。   

   在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政律师看来,创新活动的法律保护意识对于保护创新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们得分清什么样的创新活动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只有法律保护的创新行为才有可能得到保护。而大学生常常会将一个好点子、一个好创意视为一种智力创造;但事实上,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任何思想,创意再好,本身并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刘政认为,不同种类的创新成果可以获得的权利保护也不尽相同,这对于大学生而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制约,因此,在创新活动完成后,一般均需要注意的是:应在作品上及时标注作者身份;应保留创作活动的原始证据;不随意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轻易签署授权协议。刘政表示,上述行为可以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给予指导后,再确定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权利为宜。(李含)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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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网于2015/2/8 20:12:11发表如下评论:
好文章,内容文章雅致. 荷兰网 http://www.zhongguohel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