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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价入股应谨慎

更新时间:2014/8/11 9:37:45  浏览次数:18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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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现在设立公司似乎可以100%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了,因为201431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7条,相比于旧《公司法》删除了第3款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这大大减轻了股东筹集货币出资或增资的经济压力。

  毫无疑问,那些以技术或版权为核心的“轻资产”公司迎来了用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注资或增资的大好时机。但对于握有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的股东而言,真的是这样吗?

  国内一家研究机构为了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引进社会资本设立公司进行成果转化。为了体现专利的价值,自然是将专利权作价出资,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里。这样,研究机构一分现金未付,也持有公司不少股权。可惜的是,这间公司终究经营不善,不仅没有为研究机构赚来一分钱,还被迫以宣告破产结束了专利产业化的梦想。戏剧性的是,为了不让公司破产后专利落入他人之手,研究机构最后不得不花了上千万元人民币,把曾经作价入股的专利又买了回来。于是,这家研究机构在专利产业化的道路上折腾了一大圈,一分钱没有赚到,还亏了上千万。这样一看,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并非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啊。当然,如果股东以根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垃圾专利、垃圾版权或闲置商标作价入股,自然只会“稳赚不赔”,公司有营利可以获得股权收益,公司无利润也没有什么损失可言。

  事实上,对于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聪明的股东反而会选择掏现金或实物,也不要把知识产权投进去。特别是以专利产业化为目标而设立的公司,更要牢牢掌握这些专利的控制权,特别是所有权。一旦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无论是以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股东(权利人)再也不可能借助这些知识产权向公司收取使用许可费。而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价入股,更是完全丧失了对知识产权的控制。

  因此,如果股东有现金或实物出资的实力,又没有其他策略性的考虑,以知识产权出资绝对是一个谨慎的选择。虽然有的股东是100%全资控制着公司,但以知识产权出资仍然有风险,因为公司的资产不等于是股东的资产。更何况,谁能保证将来一直拥有100%的股权呢?

  而对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还有一个更微妙的国有资产问题。他们的知识产权当然属于国有资产的范围,如果作价入股转让给所设立的公司,还要受制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在资产评估、转让等方面的严格约束。显然,与其作价入股,还不如许可使用更为方便。

  更为关键的是,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始重视对发明人的激励,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简称“科研机构”),往往愿意把属于单位的专利所转化的部分收益(甚至是大部分收益),拿出来分享给发明人,以激励科研和创新。如果在这些专利产业化的过程中,是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推进的,麻烦就更加明显了。

  科研机构将专利入股到公司进行产业化以后,法律允许发明人可以获得股权激励。比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允许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但是,科研机构作为股东而拿到的股权收益,属于不折不扣的国有资产,如果将股权收益拿出来直接奖励给发明人,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私吞国有资产,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如果科研机构只是向从事其专利产业化的公司发放使用许可,那么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科研机构可以明正言顺、理直气壮地将部分许可收益作为职务发明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作者:袁真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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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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