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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一起3D魔幻艺术画侵权案

更新时间:2014/8/9 12:12:08  浏览次数:22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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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广告公司创作一系列3D魔幻艺术画,不料青岛某购物广场未经许可擅自展出其中的多幅复制品,广告公司遂将文化公司和购物广场一起诉至法院。今天下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据悉,这也是山东省首例涉及3D魔幻艺术画的侵权案件。

    2001年开始,杭州某广告公司倾心创作一系列3D魔幻艺术画。20138月,该公司在浙江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今年1月,该公司发现,青岛某广场展出了其享有著作权的3D魔幻艺术作品的复制品17幅。经调查得知,该展出活动是由青岛某购物广场和杭州某文化公司共同组织的。杭州某广告公司认为,购物广场和文化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杭州某广告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岛某购物广场和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购物广场赔偿损失171.7万元,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两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作为第一被告的青岛某购物广场负责人辩称,购物广场对杭州某广告公司所说的其对17幅作品享有著作权事宜毫不知情,且3D作品早在2013年之前就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大批量的作品包括广告公司所提供的涉案17幅作品在网络上均可以进行复制,该17幅作品并非其独创作品,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而第二被告杭州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其是否侵权存在重大的异议,在权利属性上原告是否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尚不明确。从目前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文化公司在活动当中所收取的12.8万元展览费均用在活动的筹备、组织、材料以及相关的人工费用上,并没有获利。在展出活动前,其公司已经主动撤下广告公司提出异议的所有3D画,活动结束后所有画作也已经全部销毁。

    庭审结束时,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据悉,法官将进行庭后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依法宣判。

(记者:吕 佼 通讯员 李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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