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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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侵权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4/6/26 11:56:01  浏览次数:4005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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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盖创意(北京)诉广东启德教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基于商业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微博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微博运营商应及时、适当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及披露微博行为人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2 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9 号民事裁定。

一、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

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

华盖公司诉称,启德公司于2012年在新浪微博——“ 启德招聘”( 网址:http//e.weibo.com/eiczhaopin)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57433939,内容:商务);华盖公司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启德公司在未获华盖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请求判令:1.启德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共20000元;2.启德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57433939的图片;3.启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启德公司辩称:1.启德公司在“启德招聘”新浪微博中使用新浪认证应用的“皮皮时光机”软件发布微博(包括文字和图片),在该软件中选择了“定时微博”、“内容库”、“职场人生”选项,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是由“皮皮时光机”软件自动发布的,启德公司只对微博中的文字内容进行编辑,其并未对图片进行选用;2. 皮皮时光机”软件亦无注明涉案图片来源,启德公司对华盖公司所诉称的图片来源及著作权并不知情;3.启德公司于20126月收到华盖公司投诉邮件后,已立即删除了涉案被控侵权图片;4.上述微博是主要发布招聘信息和职场人员导师性质引导方面内容的信息发布平台,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意境与微博的文字内容之间无任何关联,该微博从未发布被告任何与经营行为有关的信息,即使其无意中使用了华盖公司的图片,亦无任何过错;5.上述微博粉丝数量仅为1020个,影响力极小,且被控侵权图片微博转发次数为0,评论次数为0,并无对华盖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是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 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站www.__gettyimages.cn.编号57433939图片为摄影图片,标题为“view of a woman working on acomputer”,表达内容为“一位短头发女性在电脑前工作,其向左注视显示器,右手托着下巴、左手敲打着键盘”。公证书所附的上述打印图片左上角标有“getty images?”水印标记。该图片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品牌为Stockbyte,版权所有为19952012,在该打印网页底部注有版权申明“Getty 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另,上述公证书所附打印网页还注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网页网址为http//e.weibo.com/eiczhaopinis_ori=1,网页名称为“启德招聘的微博新浪微博随时随地分享”,其中图片1左上角显示有“启德招聘”、“EiC启德教育”等字样,右上角显示有“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字样,并显示该微博粉丝数量为774;点击打开图片21,显示表达内容为“一位短头发女性在电脑前工作,其向左注视显示器,右手托着下巴、左手敲打着键盘”的截屏图片。将该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图片进行重叠比对,两幅图片的人物的动作、神态、衣着、服装颜色、发型以及电脑键盘、显示器、鼠标的摆放位置完全一致,故两图为同一张图片;上述图片右下方还显示转发次数为0、收藏次数为0、评论次数为0

二、审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917作出(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57433939的图片(内容:商务);二、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给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华盖公司、启德公司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0作出(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准许华盖公司、启德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三、评析

本案为微博著作权侵权案,属新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平台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从中分享和获取信息,这种分享和获取虽然符合微博游戏规则,但却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故微博虽为虚拟的交流平台,亦不能逾越法律边缘,否则,微博用户与微博运营商都可能因此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但是,微博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博中转发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提供微博服务的运营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属认定难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要点来进行分析:

1.对于微博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从微博用户的主体性质、设立微博的目的、客观上能够起到的作用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故并非所有未经许可在微博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关键要看这种使用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且出于善意,没有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恶意规避法律,客观上使用人不会给权利人作品的潜在价值造成损害。

以作为商业主体(一般为企业)的微博用户来分析,发布微博并非就一定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故不能简单的把某条微博内容从企业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去,而要综合考虑企业设立微博的__目的以及客观上能够起到的作用等。企业开通微博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民关注,且一般其微博上也会展示企业相关产品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内容。故此类微博用户发布微博,可以吸引更多的网民点击关注,增加网民对企业的关注程度,客观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对企业能够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就本案来说,启德公司是一个经营性企业,其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友进行关注;而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并作适当的配图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客观上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可以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如果微博用户使用侵权作品是由于个人喜好或好玩的原因,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因其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来说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也属于无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情况,若权利人提出异议,微博用户或微博运营商应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

2.对于微博运营商侵权行为的认定。

微博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也应注意到,微博运营商作为微博的网络经营者,虽然对于微博发布者具有身份审查义务,但要求其对海量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查是不合实际的,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法。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这就要求权利人发现被控侵权行为后,应向微博运营商提出有效的投诉,尽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微博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的情况下,若权利人主张微博运营商与微博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就二者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或微博运营商对侵权的作品的发布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进行举证。

另外,微博运营商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即履行披露微博行为人的义务。根据微博行业当下的游戏规则,如果微博用户的前台用户名称与其真实身份信息相一致,认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应不困难;但若不一致,又或者是微博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法院只有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才能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权利人仅起诉微博运营商的情况下,权利人作为原告,通过域名、网站登记备案号等方式证明了被控侵权微博的运营商主体身份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微博运营商,由其举证证明其并非涉案微博行为人,并对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披露,从而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燕)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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