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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米其林商标”被判不正当竞争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菅某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菅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系列注册商标作为装饰、装潢,并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1.5万元。
原告米其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该公司的“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其中第12类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系列商标多次被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菅某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
2013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菅某经营门店外墙的户外广告牌上、门店内部及雇员工作服上仍标有米其林标识图样,但出售的是“三角”牌汽车轮胎。为此,米其林公司将菅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菅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门店西侧外墙的户外广告牌上使用“米其林” 、“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菅某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被告菅某曾经销售过原告产品,且有剩余产品,结合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位置、经营规模、原告品牌知名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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