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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VS字号,奶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案持续发酵
更新时间:2014/3/12 10:58:29 浏览次数:2050 来源:知识产权报
商标VS字号,奶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案持续发酵
作者:祝文明
“并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这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特仑苏牛奶的广告语。然而,让蒙牛公司烦恼的是,市场上的“特仑苏”不再独一无二,天津一家名为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特仑苏公司)的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奶制品的外包装上就使用了“来自特仑苏公司的问候”等字样。为此,蒙牛以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天津特仑苏公司,以及该公司产品销售商郭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争议焦点升级
据悉,蒙牛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2005年7月申请了第4719376号“特仑苏”、第4763136号“特仑苏及图”商标,两件商标均于2008年3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天津特仑苏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于2008年4月16日正式核准注册。
蒙牛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不仅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更使用了与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装潢,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专用权;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天津特仑苏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涉及如下几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并且变更企业名称;原告是否对其“特仑苏”的包装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针对上述案件争议焦点,原被告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商标是否遭遇侵权
对于两被告是否侵犯了蒙牛公司的商标权,蒙牛公司认为,其拥有第4719376号“特仑苏”商标、第4763136号“特仑苏及图”商标的商标权,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天津特仑苏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来自特仑苏公司的问候”等字样,不仅构成了对其企业字号的不规范使用,同时还侵犯了蒙牛公司的商标权。
对此,天津特仑苏公司表示,“来自特仑苏公司的问候”被印在内包装底侧,并不显著,并不构成对“特仑苏”字样的突出使用。同时,其认为,其对“特仑苏”享有字号权,包装上的“特仑苏”字样是对企业字号和自有商标合理使用。
企业名称能否被撤
关于天津特仑苏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侵权,是否应当被撤销。原被告在法庭上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激辩,即:原告与被告之间谁对“特仑苏”享有在先权益?被告企业名称是否已经超过撤销期限?
蒙牛公司认为,其生产的“特仑苏”牛奶于2005年正式上市,并于同年进行了商标申请,具有极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公司企业名称预核准之日是在“特仑苏”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之后,且预核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核准注册时间是在商标注册之后,故请求法院对天津特仑苏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撤销。
对此,天津特仑苏公司不予认同,其认为,其企业名称被预核准注册是在原告商标注册日之前,并没有侵权。原告主张其2013年才知道侵权事实,但相关证据显示蒙牛公司早在2009年便已就天津特仑苏公司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过相关投诉,请求给予查处,证明其2009年已知晓。因此,被告企业名称已经超过了撤销期限。
此外,对于原告提出的“特仑苏”属于驰名商标的说法,天津特仑苏公司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原告商标在2008年之前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原告曾因添加OMP物质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勒令下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故不能证明构成驰名。综上,天津特仑苏公司认为,其企业字号被预核准注册时,原告方“特仑苏”商标还未核准注册,故其并没有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包装装潢有无近似
天津特仑苏公司的包装装潢是否侵权,也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蒙牛公司认为,其生产的“特仑苏”产品最显著之处是蓝色字体和白色包装盒的组合,此外,包装侧面溅起的奶花图案,也可以产生区别作用,加之其对“特仑苏”字体的特殊表达方式,均是蒙牛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
对此,天津特仑苏公司认为,蒙牛公司产品的包装是设计不能构成特有包装。对比蒙牛公司“特仑苏”产品与该公司的产品,可以看出,不仅正反面设计不同,在侧面和外包装透视口的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同,所以其产品的外包装并不构成对“特仑苏”牛奶包装装潢的近似。
本案涉及到商标领域的一系列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院将择日宣判。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