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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尺度把握

更新时间:2014/3/12 10:37:51  浏览次数:1879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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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尺度把握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逯  遥

        近年来,一些另类商标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厕所串串”烧烤店、“禽始皇”炸鸡店等,吸引了诸多消费者的眼球。商标是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注册和使用不仅涉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公权力介入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群体权益。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一直被视为商标审查的兜底性条款。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我们对“不良影响”的评判标准也在不断变化,由于人们价值观不同,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上的分歧和矛盾也引起人们的热议。近期,在“泼妇鱼莊”商标驳回复审一案中,对在商标授权审查中如何把握商标“不良影响”的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泼妇”一词,在我国的语言文化中通常是指凶悍、不讲道理的女人,属于对女性具有一定贬义的词汇。如今却有商家反其道而行,将“泼妇鱼莊”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由不予核准注册。原告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词义角度分析,认为“泼妇”词汇不涉及对人的道德评价,更没有对广大妇女的歧视贬损之意。相反,“发泼”是女性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是女性捍卫自己的权利的表现。二是举出若干反例,如“傻子”作为商标使用不仅没有不良是社会影响,还创造了中国改革开放搞活市场经济的一段传奇。综上,原告认为“泼妇”一词不具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良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文化多样性的冲击以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尤其在网络语境下,人们对某些事物有了新的认识和解读,一些词汇衍生出新的含义,导致以往一些带有贬损含义的词汇或者语句获得部分公众的包容和接纳。但是,部分公众的包容和接纳并不能视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商标核准注册的标准不能因这种社会变化的存在而降低,更不应以公权力的方式对这种变化予以支持和鼓励。
  法院进一步认为,认定商标是否核准注册,仍应还原文字的本来含义来判断是否可能带给相关公众消极的、负面的感受。以“泼妇鱼莊”商标为例,该商标含有贬损女性的含义,与当今社会尊重女性的主流相悖,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且因其含义可能导致女性消费者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进而损害了社会女性群体的利益。因此,申请商标“泼妇鱼莊”注册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令禁止。
  从法律角度而言,把握尺度在于商标的注册使用应当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相关公众的实际感受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商标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导致消费群体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就应视为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的思想日趋活跃,判断“不良影响”的标准也在动态地发展变化,然而把握商标申请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尺度是商标法的基本理念,正如法谚所言:“法律,乃社会生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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