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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鸭”陷版权泥淖 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荷兰艺术家霍夫曼的“大黄鸭”风靡全球,但它的原创性问题近日成为焦点。有中国网友发出了这个疑问:与洗浴黄鸭玩具同样的形态,体积放大了以后版权就能归艺术家所有?这一问题旋即在艺术圈引起了很大反响,引起人们追问。
其实在艺术史上,也曾有这种情况发生,比如杜尚将一个小便池签上自己的名字,便成了划时代的艺术品。日用品和艺术品的分界线到底在哪里?记者采访了部分艺术圈和法律界人士,以期剖析这一“擦边球”现象。
“大黄鸭”灵感来源于“中国制造”
很多人都对霍夫曼怒斥遍地开花的“山寨黄鸭”的新闻记忆犹新,却没想到他如今也陷入了版权的泥淖。7月中旬,青年艺术家幸鑫在其博客上发表了对“大黄鸭”的质疑,认为霍夫曼将一个现成品原版黄鸭子经过放大变成“大黄鸭”,再对“大黄鸭”开发衍生品流入市场,这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他提出疑问:“这是以艺术的名义侵占他人知识产权,还是暗中与商业合谋?”
此观点经过“艺术国际”和“99艺术网”的艺术媒体的报道,半个月内在微博上被转发了数千次。
如果追溯霍夫曼的创作源头,确实是有“把柄”可抓。霍夫曼创作的“大黄鸭”从2007年开始世界巡回,而在这几十年前,作为洗浴用品的小黄鸭已经诞生了,从外形上来说,“大黄鸭”不过是“小黄鸭”的巨型版而已。霍夫曼也坦言其创意来源于博物馆中一幅画有小黄鸭的绘画作品。而“大黄鸭”的外形是根据香港某玩具厂生产的橡皮黄鸭子放大而来。
幸鑫的质疑获得许多人的力挺。批评家陈默在微博上评论:“从外形上看,抄袭剽窃嫌疑很重。”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会长冯家敏则评论:“幸鑫的逻辑关系的基础是荷兰大黄鸭山寨合法,其实,大黄鸭确实涉嫌侵权,难以取证而已。把现成品直接拿来创作艺术品,肯定有侵权之虞。无专利的有机可乘,有专利的产品则万万不可。”
但也有支持霍夫曼的。独立策展人鲍栋表示,霍夫曼创作《大黄鸭》的艺术手段不新,但他在扩大原物的过程中融入了自己的想法,“想法很重要,这是艺术创作的重要环节。”
在网上争议产生之始,霍夫曼在成都商谈“大黄鸭”的巡展事宜,而在这之前已有消息称他已授权北京9月份展出“大黄鸭”。面对媒体提出的版权问题,他一直没有正面回应。但他承认:“大黄鸭”尚未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注册。
有网友不禁调侃:“让全世界陷入疯狂后让自己陷入版权的泥淖,霍夫曼这是在做行为艺术吧?”
“大黄鸭”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霍夫曼的“大黄鸭”到底有没有自己的版权?如果没有,他怎能到处“授权”展出和售卖衍生品?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学者李扬和赵明昕。
赵明昕表示,黄鸭的创造者可能享有美术品的著作权或者工业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但由于小黄鸭已经存在了近百年,所以它的这两项知识产权都不再受法律保护了。按照我国立法,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权才10年,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差不多。所以黄鸭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进行利用,哪怕是商业性的利用。所以霍夫曼制作大黄鸭进行展出没有问题,但他是无权授权他人制作小黄鸭玩具的。
“像洗浴黄鸭这类实用艺术品只有构成‘美术作品’时,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李教授补充,像黄鸭这类实用艺术品如果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原版玩具橡皮鸭已经作为产品投放市场,则霍夫曼的行为构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规定禁止的“对他人商品形态的酷似性模仿行为”。而在我国,则只能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一般条款来规制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实用品和艺术品的“分界线”
其实在艺术史上,日用品摇身一变成为艺术品的例子并不少见:最著名的可谓是法国艺术家马塞尔·杜尚的《泉》。1917年,他将一个从商店买来的男用小便池起名为《泉》,上面签上他的名字后,送到美国独立艺术家展览作为艺术品展出,成为现代艺术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雕塑家奥登伯格则按原物放大的日用品,像羽毛球、棒球手套、衣夹子等,放在室外作为环境雕塑。人们不禁发问:实用品和艺术品的分界线到底在哪里?
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著名艺术评论家孙振华。他表示,实用品和艺术品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这主要看艺术家本人给它赋予什么内容。“艺术品是一种观念的赋予,比如说小便池放在家具市场里面它就是一个小便池,而放在美术馆里,它与人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这是对过去艺术观念的一种颠覆。”
他表示,雕塑家奥登伯格把衣服夹等日常生活中的物品放大,从作品形态上看,他的衣夹作品与普通买来的没什么不同,但奥登伯格的贡献不是在于他辛苦设计的这个衣夹,而是他对衣夹的发现。“他的创作就是他的发现,而模仿者没有什么新意的话,那就仅仅是模仿别人跟随别人,一般不会被人认可。”他认为,艺术作品的价值除了外在形态以外,还包括他的表现方式和创作观念。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