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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中新网“赔钱”告同花顺侵权 折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更新时间:2013/9/9 10:18:38  浏览次数:247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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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但在当前网络技术广泛应运的中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近日,中国著名新闻网站之一的中新网的原创稿件被上市 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转载。无论在维权成本还是在举证问题上,都折射出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据了解,知识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 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 境。

  尽管过去数年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进程建设中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影响的不断加深,中国知识界的正当维权却面临着诸多新的难题,还亟须建立和完善长效的保护机制。

  2012年11月,因上市企业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非法转载中新网稿件牟取利益,中新网授权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由于被非法转载的稿件数量巨大,约有1万多篇,中新网不得不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登陆同花顺的网站,耗费大量时间逐一进行取证。

  据中新网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透露,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如果将全部涉案文章放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可能在程序上会被认定为“属于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不宜合并审理”,而被驳回起诉。

  周建中同时认为,虽然该观点值得商榷,但类似判决在前几年的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的案件中已有体现。因此,为避免“打包”诉讼可能面临的不必要的败诉风险,最终,中新网选取了其中的10篇先行“试水”。

  随后,滨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按照一审判决,每篇被侵权稿件的经济赔偿金额最低为100元,最高为500元,绝大多数为200元。

  “按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的稿酬为30-100元,但是这一规定的实施时间是1999年6月1日,物价水平已今非昔比。”周建中律师认为,稿酬标准太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

  中新网方面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和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并在中新网、新华网、同花顺金融服务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上述诉求,原告方有关负责人、中新社浙江分社副总编辑张慧慧表示,“我们在赔偿金额上提出了要求,但其实并不是金钱的问题。我们要求对方做公开道歉,也是为知识产权较真,新闻毕竟不仅仅是产品,还凝聚了新闻人的心血。”

  据介绍,法院已于4月17日开庭。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即为举证问题。

  中新网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介绍,在取证方面,本案运用了最新的网页抓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环境下海量信息转载的取证提高了效率。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像同花顺非法转载中新网稿件这类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当一些网站本身就不规范时,举证过程就更为艰难。

  浙江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工作人员就向记者表示,在执法过程中,网络侵权盗版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实名制问题。“因为其注册的往往都是假信息,不需要身份证 明,个人就可以在公信部的网站上注册信息,要查IP地址的批准文号非常难查的,致使对非法网站的打击也‘使不上劲’。”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也认为,现在网上的侵权扩散范围可以说是全社会、全世界的,“立案时,侵权网站、作者的网上信息往往比较有限,常找不到网站的所有者,举办者。”

  对此类举证比较困难的情况,孔建祥认为,因网上信息、文章修改、删除比较快,就要通过公证的形式,事先进行证据固定。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向记者表示,网络信息随时都在改 变,但在现实取证时却没有与时俱进采取新技术手段。“目前,基本通过证据公证形式来实现的,在网络删掉以前,进行及时公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国首次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调查表明:2012年,从全国4个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回收的16292个有 效样本分析,社会各界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程度、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及时性、便捷性和侵权赔偿性等几个问题最为关注且最不满意。(记者 赵晔娇 实习生 王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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