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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致: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鹏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天鹏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电影《秘密花园》著作权侵权事务,以明确相关事实,同时表达天鹏公司的相关立场:
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为电影《秘密花园》的出品单位,对电影《秘密花园》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版权。该电影于2012年12月28日开始在全国公映,在公映日至本律师函发出之日期间,你公司经营的“XX网(www.XX.com)”网站,未经版权人同意或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电影《秘密花园》,已造成版权人巨大损失。
本律师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侵犯了天鹏公司对电影《秘密花园》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为此,特发此函告知你公司:
1、即刻停止侵权,立即将电影《秘密花园》从网站上删除,并断开与电影《秘密花园》相关的所有链接;
2、请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以天鹏公司可以接受的形式向天鹏公司公开诚恳道歉。
3、请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尽快与天鹏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若你公司在本律师函确定的期限之内未给予有效回复,本律师有权基于天鹏公司的授权,启动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等,以维护天鹏公司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告,请重视!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
二0一三年 月 日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