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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诉武汉两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89万余元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仿冒“海宁皮革城”名称,同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并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
法院同时判令,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787500元与原告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0元,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9768元。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