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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每日经济新闻》侵权案一审获赔150万
系列报道引发名誉权诉讼
去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至5版发布了以《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为主题的系列报道,该报道分为技术篇与商业篇两大部分。其中,技术篇包括了《360:互联网的癌细胞》、《360产品内藏黑匣子:工蜂般盗取个人隐私信息》、《360后门秘道:“上帝之手”,抑或“恶魔之手”?》等3篇专题报道;商业篇则由《360:互联网的“一枝黄花”》、《360生意经:圈地运动与癌性扩张》、《360制胜“秘籍”:神秘的V
就在上述报道刊出3个月后,徐汇法院收到“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360安全中心网的主办单位奇虎公司以及 “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奇智公司提交的诉状。
两原告诉称,该专题报道在未采访原告的情况下,以匿名记者引述匿名人士和原告竞争对手言论的方式,用大量篇幅污蔑原告旗下多个产品的安全性,且文中所谓的调查没有任何权威技术认证,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甚至认为“360正是网络社会的毒瘤。此瘤不除,不仅中国互联网社会永无安宁之日,整个中国都永无安宁之日”。涉案报道发表后引起各大网站转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极大损害了原告公司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以及相关产品的美誉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认为,涉案报道不仅把安全软件的正常技术功能进行抹黑,而且存在大量侮辱丑化原告的语言,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对此,两被告答辩认为,涉案报道是依法履行媒体监督职能而采编的质疑、批评性报道,并未超出媒体监督的合理限度。涉案的360系列软件,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该系列软件在功能上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性问题具有知情权。涉案报道的内容,关于技术层面的问题除了领域内专家和学者提供的信息、证据外,在公开的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上亦能找到。根据名誉权侵权基本原理,占有社会公共资源越多的主体,其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就越大,享有的私人领域就越小。原告作为行业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理应以更大的容忍度来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其产品及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批评。涉案报道客观上影响面不大,且报道后360相关软件的装机数量及原告公司的股票价格走势均无明显变化,故原告提出的损失缺乏客观依据。
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近百份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对此也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合议庭在听取了双方观点后,将双方争议焦点作了归纳,主要为:涉案报道是否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失实的内容、诋毁原告、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主张是否合适等几个方面。
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观涉案报道,无论是大、小标题还是“癌性基因”、“肆无忌惮地破坏”、“‘一枝黄花’式地疯狂成长”、“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掩盖其恶行”、“一对并蒂的‘恶之花’”等语句,均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评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涉案报道多处引用匿名网络人士及360竞争对手的观点、评论,却对奇虎公司曾就相关软件安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以及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只字不提,并在此基础上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即使不考虑上述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该些评论也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这些言论必然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360软件的技术问题。根据两被告的辩称意见,涉案报道中涉及360软件技术问题的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独立调查员的现场演示和有关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但独立调查员系网络化名人士,目前身份不明,相关实验室为民间组织,无从事软件检测的法定资质,故涉案报道的事实来源缺乏权威性。反观原告提供的证据,涉案360相关软件的安全性获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专业机构的认证,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相比更具权威性。即使如被告所述上述认证并非针对涉案报道指称问题,但原告对被告所称“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存在的技术现象均给出了相应的解释,以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形成定论。在此情况下,涉案报道却以举例、比喻、“业内专家”观点引述等方式以小证大,夸大、强化了上述技术现象,恶意引导原告消费群体在没有官方权威部门对上述夸大事实予以确认的前提下,误信被告报道内容,臆想出严重的隐私受侵后果,从而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提供了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所作的《“奇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均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吴艳燕)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