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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更新时间:2013/3/19 20:16:27  浏览次数:4012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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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作用,依法指导管理人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裁判要旨】

一、为节省企业破产成本,保障破产重整工作进度,可采取促成意向投资人“先租赁、后接盘”的方式,尽早接手破产企业,从而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

二、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在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适当引导,将有助于解决破产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的诸多难题。

【案例索引】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0)杭建商破字第3号(2010109日)。

【案情】

申请人:杭州国海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特钢)。

被申请人: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镍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建镍公司坐落于浙江省建德市经济开发区寿昌区块,占地面积296.47亩,房屋建筑面积54708平方米,于2006324日由两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2亿元,其中臧鸣芳持股90%,徐佩云持股10%(两股东系夫妻关系),原职工人数为460余人。

建镍公司主要利用原国家冶金部重点铁合金企业——浙江横山铁合金厂一分厂的设备,进行年产8万吨镍铁产销。作为建德市曾经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产初期,建镍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但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镍铁和镍矿价格暴跌,加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从2009年开始,建镍公司陷入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巨额到期债务。20108月,公司高管、财务人员和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继离岗;同年92日,建镍公司因拖欠巨额电费被建德市供电局中止供电后全面停产,债务问题随之浮出水面。此后,25位债权人先后向建德法院、湖州中院、衢州中院、上海一中院等法院提起诉讼,107名职工提起劳动仲裁,催讨到期债权。2010109日,建德法院裁定受理国海特钢提起的申请建镍公司破产重整案,同时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同年1014日,破产管理人正式接管建镍公司。

期间,建镍公司职工多次集体上访,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退还集资款、补缴社会保险并安排重新就业。其中,有200余名老职工在经历了建镍公司前身——浙江横山铁合金厂及其继任者之一的杭州亚通特钢有限公司相继破产清算后,面临着第三次破产清算带来的下岗,情绪异常激动。而此时,建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臧鸣芳因患重病在上海就医且随后病故,无法处理企业事务,其家属对建镍公司的债权债务事宜也采取回避态度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公司债务纠纷矛盾持续升级。对此,省、市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

【审判】

国海特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后,建德法院及时向建德市委、市政府和杭州中院作了报告,决定成立“建镍公司破产案件”专案领导小组,并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经企业债权债务梳理、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投资意向初步调查等前期工作,专案领导小组提出了“寻求破产重整、争取就地盘活、促进继续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思路,以求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企业,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2010121,建德法院主持召开了建镍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企业恢复生产方案。2011126日,破产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上海双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力集团)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即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等,按照每月200万元的价格(不含电费及职工工资等),租赁给双力集团进行恢复性生产。由此,职工陆续上班,400余人的就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恢复生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确认和对建镍公司的资产评估(留给投资人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双力集团采用资产溢价方法,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使得普通债权偿债比例由0调整到4.625%2011418日,建镍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年518日,建德法院将上海一中院解除股东臧鸣芳持有的建镍公司股权查封的民事裁定书送达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破产管理人随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建镍公司破产重整案历时七个月,初步告一段落。目前,双力集团作为今后主要生产线的两台25000KVA的矿热炉已开工建设。

【评析】

本案是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且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案件,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且众多职工面临第三次企业破产带来的下岗,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对此,建德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引导意向投资人先行筹措资金,及时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并借助债权人会议这一平台,妥善解决破产重整过程中有争议的法律难题,从而确保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以带薪有期限放假稳控局面,并促成意向投资人先行收购

建镍公司职工多次集体上访后,建德法院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100万元,由政府垫付了20107月份的工资,及时稳定职工情绪。同时,为节省重整成本,明确除少量留守人员外,其余职工实行有期限放假,破产管理人支付其基本生活费。此外,建德法院指导并及时批准了破产管理人的存货处置方案。破产管理人通过处置存货,回收资金约4000万元,为重整筹措了费用,并提前偿还了拖欠的职工工资和集资款423.66万元,保证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生活费,有效保证了破产管理人正常的重整费用支出。

同时,由于建镍公司已建的矿热炉位于原浙江横山铁合金厂一分厂内,而该土地已出让给国海特钢,建镍公司原先通过向国海特钢租赁土地方式解决经营问题,一旦国海特钢不同意继续出租土地,已建的矿热炉面临被拆除的风险。最终,在建德市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国海特钢和意向投资人双力集团达成了收购协议,妥善地解决了建镍公司关键性生产设备与厂房、土地权属分离的问题。

二、妥善使用各种法律手段,依法指导破产管理人破解法律难题,有序推动重整进程

在建镍公司一位股东死亡,另一股东放弃企业逃债的情况下,建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对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及时以诉讼保全的方式,裁定扣押了债务人的财务账簿、印章、文书等证据材料,使破产管理人顺利进驻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财务账册,解决了破产管理人的接管难题。随后,法院又将3名财会人员列为《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所称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并限制股东和实际财务负责人出境,为及时、准确查清企业财务状况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面临一个难题,即破产管理人受理登记的申报债权额达26.54亿元。因申报总额与建镍公司账簿记载差异巨大,而建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经病故,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员已离岗,相关证据原件无法及时核对,从而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核面临极大挑战。对此,建德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专人多次奔赴杭州、宁波、衢州等地,开展债权债务核查工作。最终,不予认定的债权额逾13.4亿元,超过申报债权额的50%,为破产企业大大“减负”。

三、依法适当予以引导,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保证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为及时推进重整工作,有效节约重整成本,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建德法院积极引导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的自治权,解决重整中的法律难题,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例如,破产管理人在清理财产过程中发现,建镍公司6.53亿元存货账实不符,需要补交高额税款,但具体数额一时无法确定。为妥善处理涉税问题,同时又不影响重整进程,建德法院及时与公安、国税等部门进行协商,最终决定在债务人偿债资金总额中先行预留税收债权专项偿债资金5000万元,专门用于清偿因存货账实不符将来需补缴税款而产生的税收债权。若今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低于5000万元,结余部分仍归普通债权人分配;若超过5000万元,超过部分从其他预留偿债资金结余金额和今后收回的应收款中优先支付;如仍不足,则由建镍公司在偿债金额之外另行支付。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建德法院就上述问题作了重点说明,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税收债权组和担保债权组以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以82.35%债权人人数和89.69%债权额赞成通过了重整计划。该方案既兼顾了各债权主体的利益,又考虑了新投资人的潜在风险,也解决了重整在法律上面临的难题,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最终破产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编写人    建德市人民法院       胡建强

                               朱剑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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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塔尔牛于2015/4/3 20:12:00发表如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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