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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抹黑” 企业维权“道阻且长”

更新时间:2014/10/20 10:04:26  浏览次数:35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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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恶意的虚假报道,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的过程十分艰难。

    喧嚣多时的“《每日经济新闻》虚假报道抹黑360一案已于919正式宣判。法院判决认定,《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虚假、失实,主观恶意明显,并从法理层面肯定了360公司产品的安全可靠。

    虽然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带来的思考还远没有停止:作为一家企业,360在漫长的18个月里经历了什么?为什么针对企业的恶意虚假报道能屡屡见诸报端?如何才能营造企业发展所需的良好舆论生态环境?

    360维权路艰难漫长

    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电脑或手机上使用过360的安全产品,截至20146月,数据显示,360手机卫士的智能手机累计用户数达到6.41亿;在PC端,艾瑞数据显示360导航已经接近其他所有导航网站的流量总和。

    但拥有如此高用户美誉度的360却有着最恶劣的舆论生存环境。

    “这件事可能要从20128月说起。”360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说:“当时,360搜索刚刚面世,随着市场份额的扩大,负面报道以及‘广发等四大券商卸载360、‘360浏览器高危漏洞泄露密码导致潘石屹微博被盗’和‘《中科院报告揭示:360产品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问题》’等谣言开始以月均一篇甚至两篇的速度传播。”

    面对这一波波谣言攻势,360只能不断地疲于辟谣、回应。高潮出现在2013年的“3·15前夕。《每日经济新闻》刊登题为《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的系列报道,矛头直指网民最关心的隐私问题。该文作者没有真实署名,不采访360公司,大篇幅引用一个微博匿名者的言论,文中多处证据来源于360的竞争对手,把360运行数年之久、卓有成效的云安全体系歪曲为“盗取用户隐私”的“黑匣子”。一时间,360成了众矢之的,辟谣和回应也无济于事,起诉成了唯一选择。在360作出起诉决定后,《每日经济新闻》求和不成,又用11个整版继续连篇报道。

    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家委员会主任杨华权坦陈:“作为360软件产品的用户,看完《每日经济新闻》的专题长篇报道后,油然而生一种恐慌。在一段时间内,我确实暂停使用360相关产品。”

    其实,早在20103月,360就已经将旗下所有产品的源代码交于第三方管理,任何机构均可进行监督和查看。360还加入了全球最大隐私保护组织IAPP、公布《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首设“首席隐私官”等。

    但在拥有强大话语权的媒体面前,企业是无力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张素伦分析:“互联网用户大多为‘小白’用户,面对不实报道时,用户更愿意相信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新闻媒体,从而对用户产生较大的误导作用。”

    360董事长周鸿祎表示,推出360浏览器支持“禁止跟踪”(DNT)功能等一系列产品都是为了自证清白——360没有侵犯用户隐私。“我们不可能做这么没有底线的事,我们的商业模式也决定了不会去做伤害用户的事。 360做搜索是为了挣钱,这是商业模式决定的,但我始终认为让用户有选择才能有利于行业,我就是不接受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一旦这种商业模式被改变及颠覆,才有可能造就健康的行业。”

    企业“翻身”难、损失大

    2013年10月31,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

    20129月至20138月间,陈永洲曾连续发表14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直指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涉嫌造假、股东减持等,而大多的报道的信息来源都是匿名提供。据央视此前报道,陈永洲承认收受中间人酬劳超过50万元,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而市场普遍认为,正是这些报道,让中联重科AH股连续两日股价下跌,造成约合人民币33.81亿元的市值损失。

    面对拥有强大话语权的媒体,企业自证清白的路径是如此艰难,即使最后自证清白了,但巨大损失已经造成,难以修复,有的企业可能就此倒下。中联重科表示,公司曾就该记者发表的多篇文章进行澄清、解释,但其仍与竞争对手联合,恶意打击中联重科。中联重科公司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孙昌军,曾主动与新快报高层协商,希望报社能够到中联重科实地调查采访,以澄清相关报道中不实的内容,但遭到拒绝。在多方协调无果后,才向警方举报。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新焱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应对不客观、不公正或者不全面的报道已经成为当下企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像中联重科、360这样体量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争个是与非,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一次不公正的报道就可能将其置于死地。”

    司法解释剑指信息网络侵权

    这次,法院判定《每日经济新闻》虚假报道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连续向360公司道歉十天,并判处《每日经济新闻》因虚假报道赔偿360公司150万元。

    据了解,150万元的赔偿金额已经创下了我国名誉侵权案赔偿的“天文数字”。为何法院如此支持360,而重判《每日经济新闻》?实际上,这体现了国家相关部门愈发重视信息网络侵权问题。    

    今年10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当日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具体介绍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利用网络侵害自然人、法人民事权益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尤其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企业名誉及商品信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较大的、有时也是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但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一是现行法律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在针对性和操作性上,需要细化。二是在若干问题上,如何根据现行法的原则发展出有效的裁判规则,需要指引。三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对民事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技术上,需要跟进。四是既要高度重视和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也要考虑互联网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理念上,需要提升。    

    基于上述背景,司法部门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特别涉及了基于互联网的传播功能,利用互联网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信誉的案件。    

    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作出不当评论,并借助互联网传播的特点,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商业信誉、降低公众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进而达到降低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提升自己市场占有率,这种行为呈现上升趋势,甚至有产业化的苗头。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宁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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