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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高管猝死家中未被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撤销认定被驳回
外企高管猝死家中,妻子认为他死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工伤,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记者今天从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昨天下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不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判决维持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先生1994年入职全球知名货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后担任该公司北方区的财务经理。因工作需要,家在天津的王先生独自来京工作并在北京购房,妻子盖女士及家人仍在天津工作生活。
去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上班,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
为查明原因,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先生进行了法医病理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确定具体死因,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同日,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王先生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先生不排除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今年1月8日,王先生之妻盖女士向朝阳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人保局于
盖女士不服,提出复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
盖女士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朝阳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庭审聚焦】
本案高管猝死为何不算工伤
盖女士诉称,王某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从王某
朝阳区人保局辩称,王先生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首先,王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司法鉴定意见排除了王某外伤致死、中毒致死,非因伤害死亡,因此不属于工伤。其次,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具体死亡时间是
第三人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述称,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盖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区人保局作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注册地点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原告的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法定受到伤害的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确认王先生死亡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死因为不排除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因此王先生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先生于下班后被发现在其个人住所内死亡,朝阳区人保局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及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王先生的工作性质认定王先生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其他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盖女士主张王先生于
朝阳区人保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受理、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以及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黄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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