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网络新闻转载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网络新闻转载案件通常涉及海量的新闻信息,可运用新的技术方法进… [ 详细 ]
- [原创]商标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
- [原创]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原创]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中的风险及应对
- [原创]中小企业破产实录
-
周建中律师与乐富智汇园建立合作
“中国创意文化产业最佳园区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详细 ]
- 徐小平和罗振宇投资Papi酱
- 微信公号名称乱象如何破
- 文化创意产业:“眼球经济”有待司法“点睛”
- 市场关注:艺术品市场面临“结构性坍塌”风险
真功夫:“患难易得利难”成家族企业之殇
查账风波:争夺公司控制权成焦点
真功夫公司董事长蔡达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2011年起被依法羁押,蔡达标因此丧失公司实际控制权,也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决策过程。蔡达标因而委托其妹蔡春红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真功夫公司拒绝,蔡达标遂将真功夫公司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
与潘宇海当年的诉讼不同,此次法院没有支持蔡达标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蔡达标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两项内容在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中均无相应的依据,而真功夫公司的《章程》中对查阅董事会记录及审计报告的规定仅针对公司董事而设立,蔡达标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的是股东知情权而非董事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蔡达标要求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行使知情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由于真功夫公司未设股东会,故二审法院未支持蔡达标要求查阅、复制真功夫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请求。
尽管如此,考虑到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从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宗旨出发,法院终审判决实际上仍然支持了蔡达标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两起诉讼:蔡达标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2012年起,潘宇海之妻窦效嫘以真功夫公司监事身份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蔡达标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皆获法院终审支持,这是蔡达标失去真功夫公司控制权后受到的公司最严重的民事指控,涉案金额共计近4000万元。这也是在知情权纠纷案件中真功夫公司主张蔡达标要求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主要由来和依据。
在第一起案件中,蔡达标以其个人信用为真功夫公司1.2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真功夫公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按照蔡达标担保金额的30%向其缴存反担保金,待真功夫公司清偿贷款后,蔡达标将反担保金退还真功夫公司。但真功夫公司清偿贷款后,蔡达标仍占用真功夫公司3600万元的反担保金,窦效嫘遂以蔡达标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蔡达标向真功夫公司返还3600万元的反担保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蔡达标向真功夫公司返还反担保金的条件在真功夫公司清偿全部贷款时已成就,蔡达标无权继续占用真功夫公司交付的反担保金,因此,判决支持了窦效嫘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第二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窦效嫘起诉蔡达标在任职真功夫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公司之名擅自动用公司资金与中介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实质为个人事务提供服务,要求蔡达标返还300万元给真功夫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达标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并支付顾问费,已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且,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系列文件表明各项脱壳计划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排除潘宇海对公司的控制,显然是为了蔡达标个人利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达标赔偿真功夫公司11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未完待续:刑民案件接踵而至
在刑事案件方面,蔡达标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2月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6月,广州中院二审落槌,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蔡达标的定罪和量刑。
在民事案件方面,一系列关联交易案、股权转让纠纷案、泄露商业秘密案等案件除部分因与刑事案件相关而中止外,其余案件正审理得如火如荼,起诉与抗辩、本诉与反诉相互对诘,双方寸步不让。蔡达标行使知情权后是否会引发更多纠纷?只能拭目以待……
法官说法
司法诉讼并非公司治理唯一良方
针对此案大量公司纠纷反映的公司治理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副庭长王会峰。参与了个案审理的王会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纠纷审判的宗旨是通过公正裁判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法律既不允许股东以行使权利的名义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也否定公司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阻碍股东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合则两利,分则两弊,如果因为股东之间闹了矛盾把公司利益都搭上了,真的令人十分惋惜。”王会峰说道。
股东知情权如何规范
王会峰说,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但由于股东知情权可能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一定的限制。
法律设定的限制是什么?王天喜认为,限制之一,是公司法关于查账的前置程序规定。如何理解股东行权受阻?股东提出查账申请后,公司有可能明确表示拒绝,也有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有可能不予回应,无论何种情形,只要公司在客观上没有让股东实现其权利,一般就应当认定股东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限制之二,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应以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为限。当股东具有董事身份时,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权利,股东权利有其界限,股东的手不能伸得太长。限制之三,行使股东知情权应有正当目的。判断目的正当与否的标准是什么?王天喜说,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分歧,甚至为此打起官司,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不能以股东之间或股东和公司之间有诉讼就简单地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目的不正当。
对于股东涉嫌对公司犯罪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推断股东行使知情权有非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王天喜认为,应当考虑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民事权利的行使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全案判断。法律在维护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之间存在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首先,股东应就查账的请求进行合理解释,说明具有正当理由,避免滥用权利妨碍公司的正常运作乃至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其次,若公司主张股东查账要求存在不正当目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公司利益受损如何救济
“出于情感上的信任,家族企业往往被少数人掌控,其他人不参与经营或不控制企业,仅享受收益。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让企业迅速形成决策,降低决策成本;但缺陷也十分明显,企业容易沦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遭受损害。”就损害如何索偿的问题,王天喜给出如下建议,若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直接起诉;若是公司利益受损,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王天喜指出,一是监事是否可以主动起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书面请求监事起诉侵权股东的情况下,他认为,监事可以依职权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因为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是监事的职责所在。二是诉讼的利益归属问题。股东提起诉讼既有可能为个人利益也有可能为公司利益,理论上,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利益归属可依据“谁受损谁受偿”原则判断,而不应依据原告的身份来判断。
在记者采访中,两位法官坦言:“真功夫公司的内斗最终损害的将是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司法诉讼的主要作用是纠纷解决,而公司治理更多的是管理上的问题,只有当公司治理出现问题,当事人请求法院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司法才会介入。”就真功夫公司系列纷争,两位法官寄语,司法有局限性,不能代替公司进行决策,只能保障各方当事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公司继续走下去,甚至有更大的发展,还是要留待当事人本着诚信和善意共同努力。(记者:杨晓梅,通讯员 何海涛)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