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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某建筑公司与龙川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芃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龙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钦强,该县代县长。
申请再审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川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再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劳服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裁定。劳服公司提交的
龙川县政府提交意见认为,劳服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关于劳服公司提交的
综上,劳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审 判 员 湛雄辉
二0一一年
书 记 员 饶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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