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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薯哥”购房纠纷二审:删帖即可 无需道歉

更新时间:2014/8/17 10:48:57  浏览次数:18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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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以“送红薯”的方式向惠州市房管局投诉的“红薯哥”李志国,被惠州新地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起诉侵犯开发商名誉权,此案经过惠州中级法院 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侵权不成立,李志国无需道歉。昨日,李志国捧来一面印有“伸张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锦旗送到惠州中级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的手中, 表示服判。

 

红薯哥:购房起争议送红薯维权

  李志国来自安徽,在惠州打工,20121230他在惠州新地 房产公司开发的仲恺富丽嘉园小区认购了一套洋房。李志国交首期款时,发现开发商给付的格式合同(未当日签订)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套计价,而非之前所称的按面 积计价。双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未果。经过大量时间的交涉,开发商要求李退房并且不签订正式合同,并表示如不签这份协议书,将不退还首付款。由于耗费时 间、精力,到头来房子没买到,李志国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被开发商拒绝。李志国因此投诉到市房管局,但没有结果。

  气愤不过的李志国在当地网站发帖称“富某嘉园是20121230开盘,做的宣传材料和卖房的时候用的是按平方计算房价,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按套来签订合 同,而且是在交完首付款后才给看合同,这样就导致可能这个房子房产证下来的时候,面积严重缩水,但是你无法找开发商赔偿,如果开发商一套房子误差2万元, 那么富某嘉园一期,就是诈骗收入1000万元之巨,而且不用承担任何风险。”

  其还发帖为“富某嘉园诈骗业主续传,董事长出来欺诈,还我的血汗钱”的文章,文中对原告公司参与协商的管理人员,使用“态度十分的嚣张、无赖的嘴脸、说鬼话、露出赤裸裸的无耻嘴脸”等词汇。上述帖子被众多网民浏览、评论。

  发帖第二日,双方签署解除认购协议书,开发商向李志国退回房屋首付款13万多元,但拒绝赔偿李的经济损失。

  为了抗议惠州市房管局“不作为”,李志国送了7个红薯到该局,经媒体报道后,李志国因此获得“红薯哥”称号。14天后,李志国领到来自开发商的起诉状,称他送红薯等行为对开发商构成侵犯名誉权等。

  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起诉

  此案一审由惠城区仲恺法庭审理。开发商认为,李志国此举侵害其名誉权,严重影响楼盘销售,请求法院判令李志国公开赔礼道歉,在当地网站刊登公告,删除网站发布的文章。

  李志国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开发商不诚信在先,他有权对开发商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发帖和投诉内容都只是对问题的如实反映和评价,没有捏造事实和恶意攻击。此外,投诉惠州市房管局的理由是该局行政不作为,与开发商的名誉权没有关系。

二审:删除网帖即可无需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志国在相关网站发表的言论内容中,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词汇,已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从李志国提供 给媒体的报道内容看,并非针对原告,亦未对原告作出不当或不利的报道、评论。故惠城区法院判令,被告李志国删除其于201311622在西子 湖畔网站、今日惠州网发表的文章,并在两大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

  李志国不服原审判决,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惠 州中院通报了该案二审结果。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志国是否侵害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惠州中院认同原审法院判令李志国删除其所发布的 两篇文章的做法,但考虑到李发表文章的目的是追回缴纳的131908元购房款,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后,李也没有再就双方纠纷在互联网上发 帖。此外,二审法官认为,开发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法人形象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最后,惠州中院判处李志国删除文章即可,但无需道歉。

  昨日16时许,李志国来到惠州中院给主审法官黄宇乐、苏丹红、赖锦荣送来一面写有“伸张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锦旗。他说,法官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自己已得到公正判决。在当下“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环境中,他希望能让这种正能量得以弘扬。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杭州建筑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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