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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遗产吗?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纠纷案,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居住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某村的张忠、张娥、张琴、张亮及张坤是马兰的子女,其中大哥张忠于1984年去世,留下妻子钱珍和张华等4个子女。因丈夫早逝,马兰与四儿子张亮居住在一起,户籍登记在小儿子张坤名下。 1999年,在安宁渠镇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马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4亩土地。2004年6月,马兰因病去世。
2013年,因修路,张亮承包的16.6亩土地中有一半被征收,他获得补偿款178万元。张娥、张琴、张坤以及钱珍认为,张亮种植了母亲马兰的承包土地,其被征收的承包土地中应包含母亲承包土地的一半,征地补偿款36.5万元应认定为马兰的遗产,依法由合法继承人按份额继承。
今年1月,张娥、张琴、张坤、钱珍与张亮协商不成,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亮给付原告遗产继承款29.2万元(已扣除张亮应继承部分)。张亮辩称:“母亲马兰的户籍登记在张坤名下,根据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母亲承包的土地也登记在张坤名下。原告认为我的部分征地补偿款是母亲的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户取得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原告主张马兰与张亮在同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而村委会也不能确认马兰属于哪户家庭承包。按照原告的主张,马兰与张亮属于同一家庭,则马兰去世后,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诉争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是按照征收土地的面积而非按照特定人数发放的,该款应属于发放的承包家庭成员共有。马兰于2004年6月去世,张亮领取征地补偿款是在马兰死后,应属取得征地补偿款时的家庭成员共有,并不属马兰的遗产。综上,原告不能证明被征地补偿款是马兰遗产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潘从武 范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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